天津市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的暫行規定

《天津市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的暫行規定》在1989.05.10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5.10
  • 實施時間:1989.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第四章 郵電運輸和營業服務的保障,第五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保護,第六章 郵電通信的服務和監督,第七章 賠償、爭議處理及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電通信的正常進行,促進郵電事業的發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的郵電通信事務和通信建設。
第三條 天津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郵電局)主管本市郵電通信工作。
第四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貫徹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第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依靠社會各部門的力量,按照全國郵電通信網和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快本市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支持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

第七條 郵電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用戶交寄的郵件、郵政儲蓄款,交匯的匯款和交發的電報,依法予以保護。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郵電部門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和電信業務的情況。
郵電工作人員因工作知悉的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和通信秘密,必須嚴格保密。
第九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對郵件、電報進行檢查、扣留時,應持有區、縣以上的上述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通知市或者縣級郵電部門後,由郵電部門指派專人負責揀出。

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郵電局應當根據天津市總體規劃和社會對通信的需求,制定本市郵電通信綜合發展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分區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在城市的新區建設中,郵電局(所)和電信管線須作為公用設施,按規劃同步建設。
市區、縣城和鄉(鎮)的改建、擴建及新建鄉(鎮),應當將郵電局(所)和電信管線納入地區改造或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新建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大型賓館等,設計時應當預設電話管道,按層設分線箱、電話線路配線架和樓內、室內電話布線、電話插座。
多層建築以暗線入戶為原則,設計時應預設或預留電話管道、分線箱、過牆管。
上述兩款通信設施的設計標準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郵電局制定,並納入城市建築設計規範,列為驗收項目。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十三條 距離電話局較遠並需要安裝電話的高層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郵電網點設定規劃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築面積作為通信機房,通信機房的土建費用由郵電部門承擔。
第十四條 新建高層、多層住宅建築,應當在每門地面首層入口處牆體上設定與住戶室號相同的信報箱。
新建高層住宅建築,可利用地面首層的管理室兼辦信報總收發。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經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在方便民眾的適宜地點增設信筒、信箱、郵亭、報刊亭(攤),公用電話亭。
第十六條 市區火車站、機場、港口以及大型賓館,應當設有辦理郵電業務和安裝通信設施的場所。
第十七條 新建城市道路、橋樑、地道時,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安排和國家規定的電信及有關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後,預留電信管道位置或由郵電部門預設電信管道。
第十八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或埋設電纜,需借用或占用土地時,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郵電部門的公用電信網和各單位專用電信設施的建設,要在統籌兼顧、綜合布局的前提下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各單位應當儘量利用已有的郵電通信設施,避免重複建設。
郵電部門對各單位建設內部專用電信設施,應當提供諮詢服務,並給予可能的幫助。各單位的專用電信設施只能用於內部通信,不得對外營業。
各單位專用電信設施需要進入公用電信網時,應向市郵電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入網。因專用電信設施入網引起的擴充公用電信網的部分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分擔。
第二十條 郵電部門可採用以下形式,依靠社會的力量發展郵電事業:
(一)聯合投資、聯合建設。對參加聯合建設的用戶,郵電部門應給予優惠。
(二)郊區、縣以下的農村郵電通信,誰舉辦、誰經營,但舉辦郵電通信的鄉、村或鄉鎮企業,須與郵電部門簽訂建設與辦理郵電業務的協定。
(三)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集股或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對入股或購買債券的單位和個人,郵電部門應當優先滿足其通信需要。

第四章 郵電運輸和營業服務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應依法履行載運郵件、報刊的責任,保證郵件、報刊優先運出。
因郵件報刊增多,超出運輸計畫時,有關運輸單位應當優先為郵電部門辦理加車(船)託運手續。
第二十二條 火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統一安排郵政部門裝卸和轉運作業的場所及出入通道。
火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在改建、擴建時,應將郵件、報刊裝卸轉運作業設施納入改建、擴建規劃,由郵電部門同步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執行投遞、運輸任務的郵電專用車,執行搶修任務的電信搶修車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橋樑或通過禁行路時,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優先放行;需要在禁止停車地段臨時停車的,須經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允許。
第二十四條 供電部門對郵電通信機房的用電,應按重要用戶優先安排供電。郵電部門必須配備備用電源,確保通信用電不間斷。
第二十五條 郵電局(所)門前的道路(含人行道),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

第五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保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郵電設施,妨礙郵電通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時,對可能危及電信管線安全的部位,建設單位應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並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在郵電工作人員現場監護下方可動工。
第二十八條 在微波通道範圍內新建高大建築時,由規劃部門按照郵電通信的技術規範要求控制建築物高度,避免建築物阻擋或影響電波正常傳輸。
第二十九條 布設高壓輸電線路、電車、電氣鐵道、通信線路、有線廣播線路或使用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時,必須符合保護相關地區內原有電信設施的技術安全標準。對可能危及電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事先與郵電部門取得聯繫,經協商同意後,方可報批。
第三十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拆遷郵電局(所)、信筒(箱)、郵亭、電話亭或郵電機線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向郵電部門提出申請,經郵電部門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復建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新建地下通信管線,應按城建規劃安排,保持與樹木之間的規定距離。架空通信線路,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通信線路安全的,經郵電部門與樹權單位會商後,由樹權單位安排及時修剪。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郵電部門可以修剪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並在兩日內通知樹權單位。

第六章 郵電通信的服務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郵電局(所)應當在明顯位置公布營業時間和經辦業務種類。
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開筒(箱)頻次和時間。
因特殊原因,郵電局(所)、郵亭需要改變營業時間、暫時停止或限制辦理部分郵電業務,郵政信筒(箱)需要改變開筒(箱)頻次和時間,必須經市郵電局批准,並公告用戶。
第三十三條 郵電部門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和收件人地址,妥善投遞郵件、報刊和電報。
第三十四條 郵電部門對受理的用戶安裝電話的申請,應按照市郵電局制定的安裝順序儘快安裝。
郵電部門對用戶電話等通信設施應定期維修,發生通信故障應及時修復,保證設備良好,通信暢通。
第三十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電話和監督信箱,接受社會對通信質量與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七章 賠償、爭議處理及處罰

第三十六條 因郵電工作的責任造成的給據郵件丟失或損毀、匯款誤兌,郵電部門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電報稽延或者錯誤以致失效的,應按規定退回所收資費。
第三十七條 用戶因損失賠償同郵電部門發生爭議時,可以要求上級郵電主管部門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或者阻斷通信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法律和郵電部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盜竊郵件、報刊或者通信器材,妨礙郵電機構或者郵電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郵電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通信保密規定,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郵電工作人員拒不辦理應辦的郵電業務或故意延誤投遞郵件、電報的,由郵電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郵電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偽造郵資憑證、郵件日戳、郵電專用標誌或者利用郵電通信進行違法活動的,分別情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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