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
為了更好地協調專用網與公用網的關係,促進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工作的開展,特制定了《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現隨文印發,望各郵電管理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以前有關規定和規程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一、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
二、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登記表(略)
附屬檔案: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公用通信網的完整性、統一性、先進性,保證專用網與公用網的通信暢通,充分發揮公用網和專用網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規定的專用網是指區域性專用電話網。區域性專用網定義是:一個單位自建的,供本單位以指揮調度為主內部使用的,具有兩個(含兩個)交換點以上內部相聯的在一個或若干個相鄰地市行政區內組成的電話網。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區域性專用網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性專用網的設立由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審批。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是指相互實現全自動接續,即採用DID+DOD1的方式聯網。
第五條 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後,在網路結構上是公用網的組成部分,專用網單位應依據郵電部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業務及網路運行管理。
第二章 聯網原則
第六條 貫徹“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發揮社會多方面積極性、互惠互利、協調發展,提倡專用網以全自動方式與公用網聯網。
第七條 根據自動電話網的技術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確定專用網與公用網的聯接方式。在市或縣行政區內的專用網可以匯接為一點進網;具備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幾點進網,根據業務量或通信安全的需要可以對公用網的幾個局向相聯。
第八條 專用網的交換點應在其所在的公用本地電話網範圍內與公用網相聯。若條件不具備,可以打破本地電話網範圍的限制,就近與鄰近的公用本地電話網相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相聯的要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協商,經電信總局審查後報部電信政務司批准。
第九條 專用網單位內部的專用長途電路不得旁路公眾長途業務,專用網單位要做好專用長途電路與公用網的隔離工作並接受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用網所使用的交換、傳輸、終端等設備均應符合郵電部的有關技術規範,必須是經郵電部批准進網的設備。聯網開通前當地郵電通信企業應參加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聯網運行。
第十一條 聯網所需中繼線數量按話務量大小、呼損標準的原則來配備。當中繼線的業務負荷超出規定的要求時,雙方應及時調整中繼線的數量。採用DID方式聯網占用本地電話網編號應本著合理節約使用編號資源的原則,按專網交換機容量核配並隨專網交換機的擴容予以增配。
第十二條 聯網的有關費用
(一)占用市話網編號費按照現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每月占用編號費按交換機容量(不含其所帶的用戶交換機)計收。
(二)出、入中繼線路和相應的接口設備由專用網單位投資建設的免收初裝費。
(三)進入專用網的入中繼線免收月租費,出中繼線仍按現行標準收費。
(四)專用網與公用網長途交換機相聯的長市中繼線由專網單位負責建設的免收月租費。
(五)專用網單位在市話營業區外,中繼線是自建自維並擁有產權的不收區外線路月租費,專用網單位對所聯的市話營業區的通話按市話通話費標準計費。
(六)長、市話通話費按現行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 鼓勵各專用網單位與郵電通信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的合作,共同促進本地區通信的發展。
第三章 聯網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要求與公用網聯網的專用網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當地通信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登記表。
第十五條 當地通信行業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本著統籌規劃,合理使用號碼資源的原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需要,對申請單位填報的資料組織審核,在兩個月內將審核意見上報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經郵電管理局審批後,申請單位與當地郵電通信企業簽訂聯網協定,並辦理公證。聯網協定應上報郵電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聯網涉及到一個部門在本省、自治區內不同地市的單位時,可由郵電管理局與專用網單位的主管部門商定聯網原則方案。
第十八條 專用網單位與當地郵電通信企業達不成一致原則意見,雙方對協定有分歧,由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進行協調、裁決。必要時,可由郵電部電信政務司進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協調應遵循的原則:貫徹執行國家和郵電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倡導科學合理組網,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建設;在保證通信暢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各有關方面的實際情況,照顧雙方的利益,公正、合理地解決聯網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專用網單位在聯網後若對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擴容,在實施以前,應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一)在已核定使用的號碼範圍內進行網路改造、設備更新或擴容,應由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組織會審。
(二)使用的號碼超過已核定的範圍,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聯網協定
第二十一條 聯網雙方簽訂的協定要符合國家和郵電部有關規定,體現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協定一經雙方簽訂,生效後雙方應嚴格遵守。當國家和郵電部有關政策或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協定。
第二十三條 協定的主要內容
(一)專用網的服務範圍。
(二)聯網的規模、編號安排、網路結構方式、專用長途電路與公用網的隔離、中繼線配備及技術標準等。
(三)聯網投資的分攤、計費方式及費用結算。
(四)維護管理責任的劃分。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六)違約責任。
第五章 聯網後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用網單位要執行郵電部的有關技術、業務管理規定,服從當地郵電通信企業的技術業務指導,定期報送有關業務報表和設備運行數據等資料。郵電通信企業要及時地將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的有關技術、業務規定及檔案發給專用網單位,以便共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專用網單位要按照國家、郵電部和省級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向郵電通信企業繳納通信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專用網單位要做好專用網內的維護運行管理,保證網內的通信質量指標符合要求,做好與郵電通信企業對中繼電路的調整、測試、排障工作的配合。郵電通信企業作為聯網的業務領導局要為專用網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證通信質量,主動做好對中繼設備的定期檢測,在規定的時限內修復機線障礙。因工程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中斷中繼線時,要事先通知專用網單位。對專用網單位內部通信出現故障時,要主動、盡力協助解決。
第二十七條 專用網單位在其網上新增或改造用戶小交換機及啟用自用的其它業務須向當地的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得到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郵電通信企業與專用網單位的主管領導及雙方的技術、業務對口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換意見,及時處理通信上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專用網的服務範圍,要體現專網專用的原則,不能對本單位以外的用戶放裝電話,郵電通信企業向專用網服務區域內客戶提供各類通信服務時,專用網單位要給予支持並提供方便。郵電通信企業在該區域內建設通信設施時,要提前做好協調工作,並遵守該區域的市政規劃。
第三十條 通信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業務政策執行情況及協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專用網單位和郵電通信企業均應服從通信行業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大型工礦企業、黨政軍等部門自建的1000門以上的單台交換機要求全自動入網時,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各郵電管理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電信政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