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0.02.0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04
- 實施時間:2000.02.0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予以發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範圍內的用戶應當交納污水處理費。因建設施工臨時排水的,也應當交納污水處理費。
交納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徵收排污費。
第三條 本市污水處理費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排水專業單位負責。
在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的,由排水專業單位委託城市供水單位收取,城市供水單位根據委託收取協定隨自來水費一併收取(一單兩費)並按月足額劃轉排水專業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熱用水)和建設施工臨時排水的,由排水專業單位負責收取。
第四條 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規定的污水排放水質標準。
超標準排放污水的,應當承擔治理排放超標污水的責任,並由排水專業單位根據城市排水監測機構提供的水質超標數據收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賠(補)償費。
損害城市排水設施賠(補)償費標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方法和標準收取:
(一)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按月收取;
(二)建設施工臨時排水的,根據排水數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排水專業單位可以按照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和建設費的變化,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污水處理費標準的調整方案,經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運行維護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動力費、材料費、輸排費、維修費、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
第七條 通過銀行轉帳的,可以用委託代收方式由銀行轉帳撥付;交納現金的,按照交費通知單到指定單位交納。
超過15日不交費者,每逾期1日,按照應交納污水處理費的1%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部用於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
污水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定》(津政發〔1993〕45號)、《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津政發〔199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