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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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28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與管理,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負總責。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污水應當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對尚不具備建設污水處理廠條件且污水不能進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制鎮,應當建設城鎮污水處理站。
城鎮污水處理站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本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污泥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排水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污水收集管網系統設計和建設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設計和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發揮合理效益。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時,審查機關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污水處理廠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進度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確定污泥處置方式,保證污泥處置無害化。
已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其運營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同步建設線上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但未建設線上監測系統的污水處理廠應當補建線上監測系統。線上監測包括進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指標。進出水口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出水口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監測台賬,並公開環境信息。
第九條 新建0.5萬噸/日以上(含0.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中控系統;已建成投入運行的2萬噸/日以上(含2萬噸/日)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完善中控系統;已建成投入運行的2萬噸/日以下污水處理廠應當逐步建設中控系統。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成的污水處理廠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污泥處置廠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
(二)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三)就提出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要求,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並將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污泥處置廠應當建立生產運行記錄及報表,保管期限為3年。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處理後的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未經處理或處理後不達標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處理廠廢氣排放、污泥、噪聲控制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規定的控制指標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上月每日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檢測數據。
第十八條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作為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負總責。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有關區加強對污泥產生、貯存、運輸、處理等環節的監管和污泥處置廠運行的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泥污染環境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市污泥處理處置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和污泥分配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和污泥處置廠應當訂立污泥處置契約,禁止隨意丟棄、遺撒污泥,嚴控不達標污泥進入耕地,臨時堆放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防滲措施,杜絕二次污染。
第二十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出廠污泥定期進行檢測,對於檢測結果達到危險廢棄物標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污泥處置廠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進出廠泥質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污泥處置廠應當於每年3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運營報告。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其所管轄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天津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辦法使用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站,是指本市建制鎮建成區範圍內設計日處理能力1000噸以下且出水水質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C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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