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9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11.18
  • 實施時間:2009.11.18
(2009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撤銷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以原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行政區域為濱海新區的行政區域。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有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成立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負責籌備設立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事宜,組織選舉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召集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二、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三、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下設選舉委員會,主持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設立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進行指導。
四、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於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進行,12月30日為代表選舉日,以此日作為計算年滿18周歲選民的時間,並於此日進行投票選舉。
五、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為339名。
六、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下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報籌備組公布代表名單。
七、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由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
八、濱海新區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為35名。
九、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至2012年天津市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為止。
十、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至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為止。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至濱海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濱海新區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為止。
十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選舉產生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繼續有效,其選舉單位改為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