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五條細則

天津國五條細則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繼續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的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此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國五條細則
  • 編號:國辦發〔2013〕17號
  • 目的: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成果
  • 分類:檔案
基本信息,細則內容,

基本信息

天津市公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繼續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的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細則內容

一、明確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繼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比重,增加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保持住房價格穩定,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幅度。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嚴格購房家庭資格初審,對購房家庭的住房套數進行核查,對各類證明材料或住房套數不符合限購政策規定的居民家庭限制其購房;嚴格購房家庭資格覆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住房買賣契約備案或二手住房權屬轉移登記時,要對購房家庭擁有住房套數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嚴格覆核,對不符合住房限購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三、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嚴格執行第二套住房信貸政策,繼續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購房貸款;進一步強化對借款人資質和信用的審查,不得違規發放貸款。金融管理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管理和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依法處罰違規機構,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四、充分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稅務、房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對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五、增加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繼續加大住房用地供應。科學制定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計畫。全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全年新建住房用地計畫供應1785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415公頃。
繼續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應。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地占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以上。
繼續擴大保障性住房受益範圍。2013年我市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9萬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7.5萬套。配套設施與保障性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完善並嚴格執行準入退出制度,確保公平分配。
六、進一步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強化土地市場監管。通過月度巡查、定期通報、建立閒置土地“黑名單”、遙感督察等方式,督促房地開發產企業按時動工建設;加大違約開竣工地塊的處置力度,嚴格處置方式和程式,切實提高住房用地的有效利用。
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嚴格執行新建商品住房明碼標價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要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公開全部房源並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嚴格執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必須申報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對外銷售時,不得高於公布的上限。嚴格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強化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治理。重點查處發布虛假信息、哄抬房價及其他違規行為,適時開展專項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強化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及時監控各類房屋的上市、銷售及價格變動情況和異常交易數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場平穩運行。及時發布有關房屋交易情況信息,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穩定房價的工作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的調控措施。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進行約談,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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