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介
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Nanka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NKUEF)是對國內外捐資給南開大學教育事業的資金進行管理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致力於爭取國內外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並妥善管理和運營資金,以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自南開大學撥付原始基金金額人民幣200萬元成立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來,經過多年的探索發展,基金會在資金籌集、運營管理、團隊建設等方面日趨完善。
天津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定向為南開大學服務,兩者為關聯方。
資助項目
基金會收益主要用於以下資助項目:
1、按照捐贈者意願實施定向資助項目;
2、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
3、獎勵優秀學生及優秀教師;
4、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
5、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6、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組成人員
顧問:范曾陳洪霍耀秀沈家燊
理事:薛進文楊克欣朱光磊孫廣平張亞
杜長有 王麗平 曾利劍 丁 峰 張玉利
白長虹 梁 琪 段文斌 周 琦 王建東
監事:翟兆魁
秘書長:丁峰
副秘書長:陸建軍
組織理念
使命
在南開大學黨委和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廣納社會資源,廣聚各方力量,凝聚融合全球南開人及社會有識之士的情懷和支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埋頭苦幹,淬厲奮發,為南開大學成為“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持續助力。
願景
助力南開大學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將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打造成為一流的社會組織。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爭取國內外的團體、個人的支持和捐助,並妥善管理和運營資金,以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資金用途
基金會收益主要用於以下資助項目: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
(二)獎勵優秀學生及優秀教師,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依照捐贈協定,符合本會宗旨的項目;
(六)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爭取 國內外的團體、個人的支持和捐助,並妥善管理和運營資金等公益慈善活動,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募集、管理、運營資金,設立並監督捐贈項目實施。
具體包括:
(一)籌集資金,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管理基金,通過將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取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三)使用基金,通過設立基金資助項目,支持教育事業發展。
(四)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倡議的公益慈善活動。
基金會不得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於南開大學撥付。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4號南開大學校內。
第七條 本基金會嚴格遵守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公開、透明和非營利的原則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自覺接受政府監管、行業管理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九條 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設立政治委員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積極配合基金會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基金會組織和活動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正確政治方向,促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基金會應當建立並落實黨組織參與基金會重大問題決策制度。
第十一條 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金會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基金會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二條 支持黨員基金會負責人擔任基金會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黨內職務。支持配合黨組織在本基金會內發展黨員,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十三條 配合黨建帶群建,支持建立群團組織,積極開展群團活動。
第十四條 積極為黨組織在本基金會內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相應職責
第十五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16名理事組成,並可以聘請若干名名譽理事。理事每屆任期 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三)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四)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五)具有為實現本會宗旨必需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首屆推舉理事,由發起人、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推舉共同協商確定。
(二)換屆選舉理事,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候選人,由理事會按照選舉程式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會成員人數低於章程規定人數的,應當及時補足。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理事的產生和罷免結果應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的職責:
(一) 理事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 理事有履行章程、執行決議的義務;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事務,維護本會聲譽;理事應積極參加理事會會議;
(三)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負責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本屆理事會理事;
2.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3.不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4.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5.理事長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秘書長為專職,不得由理事長兼任;
6.經有關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
7.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章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基金會負責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負責人從本屆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由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首屆理事會負責人中應當包含主要發起人。
(二)理事會負責人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三)理事會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結果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
擬任基金會負責人,還應當在辦理備案、登記前依照我市有關規定進行任職前公示。
法定代表人離任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人的職責:
(一)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4.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定代表人述職;
5.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6.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7.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8. 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並履行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公益活動年度計畫;
3.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4.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6.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7.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8.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對基金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設定和管理內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四)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者終止;
(五)制定、變更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決定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公益慈善項目、關聯交易;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和決算,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職責。
理事會換屆,應當進行換屆審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項至五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其他事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應當及時召開。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或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副理事長依排名順序履行,直至秘書長,均不履行的,提議理事可在理事中推選召集人或主持人。
(四)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一名受託人在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託,並且委託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五)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當事先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備,並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六)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據此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和受託人應當認真審閱會議紀要並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本章程,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會議紀要應當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係。監事不得由理事、基金會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變更: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也可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職責:
(一)監督基金會開展業務情況,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可以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三)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基金會異常活動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本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薪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照《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的規定,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工資薪金及相關福利。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在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基金會承擔。
第四章 財產的籌集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的慈善財產的來源渠道包括:
(一)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捐贈的財產;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開展募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有關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接受捐贈的實物不宜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捐贈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不受捐贈人地域限制;涉及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有關資料的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一)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二)基金會可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三)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四)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冒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騙取錢財。
第四十條 基金會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慈善組織財產保值增值的相關規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定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基金會成員中分配,但不包括必要的合理薪酬支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
(二)獎勵優秀學生及優秀教師,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依照捐贈協定,符合本會宗旨的項目;
(六)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單筆投資超過本基金會上年末淨資產5%的投資活動;
(二)投資興辦或參股、控股企業。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本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基金會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基金會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按照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嚴格遵守依法納稅和免稅申報等相關制度。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依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和票據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和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會計工作應當由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完成,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加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確保檔案妥善保管、有效存放、方便查閱。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五十條 基金會應當根據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合理設計公益慈善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跟蹤、控制、評估等環節按照透明、規範、高效的要求,實施項目管理,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公益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資助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並對協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基金會公益項目活動,應當接受註冊會計師審計:
1. 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50萬元的;
2. 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50萬元的;
3. 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
4.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公益慈善項目檔案,做好項目資料的建檔歸檔工作,保存項目的完整信息。
第六章 內部制度建設
第五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天津市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準則》(DB12T 628-2016)、《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基金會內部管理基本制度指引>的通知》(津社字〔2015〕32號)和本章程,系統制定具體的黨建工作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財產管理使用制度、捐贈票據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專項基金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證書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人員薪酬制度以及誠信自律準則等制度規範,將所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及各項業務活動納入統一管理,並結合實際適時更新修訂內部制度,不斷加強內部治理和規範化建設,提升依法自治水平。
第五十六條 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七條 基金會的內部制度,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或者本組織網站等其他便於社會公眾查詢的媒體上予以公開。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或連續二年未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經理事會表決,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
第六十一條 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4 月19日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2017年7月 20日核准生效。
所獲榮譽
2013年,2020年連續兩次被天津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2017年被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認定為首批慈善組織。
2018年被評為天津市第二批兩新組織黨建工作示範點。
2019年被天津市民政局評為天津市先進社會組織。
2021年5月26日,被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評為“天津市脫貧攻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