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甘肅商會前身為大連市總商會甘肅商會,於2009年11月28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甘肅商會章程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28
- 登記地點:大連市民政局
- 會員企業成員:增至近百家
大連甘肅商會前身為大連市總商會甘肅商會,於2009年11月28日成立。2011年7月9日在大連市民政局登記正式註冊為大連甘肅商會,取得社團法人資格,成為一級商會。2013年5月25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班子,開啟大連甘肅商會新的歷史篇章。今年5月25日,二屆二次全體會員大會圓滿召開,確立了商會新的發展方向,會員企業成員增至近百家。
本商會接受主管單位大連市工商業聯合會、大連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甘肅省政府指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大連甘肅商會成立五年來,在主管部門的關懷幫助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以“提供信息交流、情感家園、投資融資、法律服務、資源共享、企業發展六個平台;搭建政府和企業、大連和甘肅兩地經濟發展兩個橋樑”為辦會宗旨,逐步成長為有特色、有文化、有發展的新型服務商會。充分利用商會平台,整合各方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市場拓展、商務考察、人才招聘、講座培訓、法律諮詢、職稱評定、投資融資、聯誼交流、項目信息等多種服務,達到“資源共享、互通有無、相互幫助、協作發展”的願望,為大連和甘肅兩地經濟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大連甘肅商會是甘肅人在大連的家,誠摯期待甘肅各界同鄉的參與、支持與奉獻!
大連甘肅商會成立五年來,在主管部門的關懷幫助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以“提供信息交流、情感家園、投資融資、法律服務、資源共享、企業發展六個平台;搭建政府和企業、大連和甘肅兩地經濟發展兩個橋樑”為辦會宗旨,逐步成長為有特色、有文化、有發展的新型服務商會。充分利用商會平台,整合各方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市場拓展、商務考察、人才招聘、講座培訓、法律諮詢、職稱評定、投資融資、聯誼交流、項目信息等多種服務,達到“資源共享、互通有無、相互幫助、協作發展”的願望,為大連和甘肅兩地經濟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大連甘肅商會是甘肅人在大連的家,誠摯期待甘肅各界同鄉的參與、支持與奉獻!
地址:大連市沙河口區五一路102—1號
郵編:116023
大連甘肅商會章程
(2013年5月25日大連甘肅商會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
中文名稱:大連甘肅商會
英文名稱:GANSUCHAMBEROFCOMMERCEDALIAN
英文縮寫:GCCD
中文名稱:大連甘肅商會
英文名稱:GANSUCHAMBEROFCOMMERCEDALIAN
英文縮寫:GCCD
第二條本商會性質:
本商會由甘肅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市投資登記依法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商會由甘肅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市投資登記依法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主管單位大連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甘肅省政府指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商會地址:
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廣場B3區5-2。
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廣場B3區5-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交流與合作活動;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承辦大連、甘肅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入會的會員,須經商會1名以上理事會員書面推薦;
(四)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關心本商會工作;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在秘書處公布交納會費截止日期之前,未交納會費的會員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五條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一次。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責,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四)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五)審議決定秘書處組織機構;
(六)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責,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四)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五)審議決定秘書處組織機構;
(六)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團隊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六)代表本商會與其他社團開展活動;
(七)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本商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八)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九)負責商會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十)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的審批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團隊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六)代表本商會與其他社團開展活動;
(七)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本商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八)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九)負責商會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十)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的審批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處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秘書處下設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秘書處及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不得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兼任。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條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的其職權是:
(一)檢查本商會財務;
(二)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執行本社團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商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社團的利益時,要求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予以糾正;
(四)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的規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六)本社團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八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設有兩名以上與本商會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本商會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屬於重大活動: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舉辦大型研討會、博覽會;
(四)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五)出國、赴港澳台地區開展考察、交流等活動;
(六)與境外社會組織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贈或向境外捐贈;
(八)接受十萬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組織和個人捐款五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捐款十萬元以上的;
(九)發生對異地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它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動。
重大活動開展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重大活動的主要內容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或備案。
開展上條所列第(五)、(六)、(七)項的活動,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舉辦大型研討會、博覽會;
(四)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五)出國、赴港澳台地區開展考察、交流等活動;
(六)與境外社會組織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贈或向境外捐贈;
(八)接受十萬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組織和個人捐款五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捐款十萬元以上的;
(九)發生對異地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它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動。
重大活動開展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重大活動的主要內容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或備案。
開展上條所列第(五)、(六)、(七)項的活動,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70%以上套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