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滄州商會章程

《大連滄州商會章程》是大連滄州商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滄州商會章程
  • 社團:大連滄州商會
  • 前身:大連滄州同鄉會
  • 成立時間: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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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介紹

大連滄州商會是在大連滄州同鄉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團組織。經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核准,大連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註冊,自2012年6月開始籌備組建,於2013年8月正式成立。商會成立至今,現已擁有註冊會員企業115家。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大連中建耐火保溫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東明當選會長。生產經營涉及電線電纜、閥門管件、鋼結構、工程、商貿、機電、保溫材料以及鑄造等諸多行業領域,相關市場所占份額均超50%,已在大連地區產生了很強的影響力。

商會宗旨

: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在連滄州商人形象和信譽。以“凝聚鄉情、強化職能、服務滄商、攜手共贏”為發展目標,以“平等、誠信、合作、互利”為基本準則,通過積極努力,把商會建成聯絡鄉情的紐帶,政企溝通的橋樑,企業服務的助手,共謀發展的平台。

職能任務

: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七自”原則,通過充分發揮和利用滄州的地緣人緣優勢,構建協作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為會員排憂解難;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的願望;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究會等;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加強與在連其他地方商會和行業協會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在服務和開拓大連市場的同時,發展和壯大企業自身實力,為促進大連和滄州經濟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英則興。大連滄州商會自成立以來,在連滄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按照本會章程和宗旨,積極為會員提供了信息諮詢、企業宣傳、政府溝通、法律維權、專業培訓、商務考察、融資貸款等多方面的服務,實實在在地為會員解決了在生產、生活中所遇到的難題,取得了一定的優異成績,在業內贏得了良好的口碑和聲譽。
面向未來,作為會員之家,商會將永遠伴隨在連滄企發展壯大,用自強贏得尊重,用服務贏得擁護。更加關注會員企業訴求,虛心接受會員建議和意見,聞過則改、遇賢思齊,善於創新、勇於擔當,與全體會員一道,孜孜以求,共建一流商會,開創更加幸福美好的未來!

商會章程

大連滄州商會財務管理制度(一)商會經費由財務部統一管理,主要負責人為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二)動用經費3千元(含3千元)以下,須由秘書長簽字批准生效;(三)動用經費3千元(不含3千元)以上、1萬元(含1萬元)以下,須由執行會長簽字批准生效;(四)動用經費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須由會長簽字批准生效;(五)動用經費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須由常務理事會成員簽字批准決定生效;(六)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款項拒絕受理;(七)嚴格控制會議費用開支,一切會議都要事先提出計畫,按許可權批准後方可召開;(八)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標準,會員因公出差,憑票據報銷,憑證按許可權予以報銷;(九)報銷發票須由經辦人、執行會長和會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報銷手續;(十)對上級批准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如需使用經常務理事會共同商議,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借用。(十一)財務人員要會同商會財務部負責人定期核對賬目,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匯報;(十二)每年年初,商會財務人員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畫,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十三)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商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大連滄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和地址:大連滄州商會,英文譯名(Da Lian C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DCCC)。本會日常辦公住所:大連沙河口區星海廣場F區5-6號星海大觀C座西單元2105號。
第二條 本會性質: 大連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滄州籍公民創辦的工商企業 ,自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非政治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大連的滄州籍商業機構,搭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平台,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滄州企業與大連企業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大連和滄州兩市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大連市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合辦),登記機關是大連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政策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開展工作。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服務範圍: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斷培養提高會員的守法意識、經營素質和道德風尚;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為會員協調關係、消除糾紛、排憂解難;
(三)協調會員溝通和加強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的聯繫;
(四)舉辦各項有益活動,增強本會的凝聚力與活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
(七)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討會等;
(八)接受並採納會員提出的相關商務活動合理建議,開展相應的有效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大連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 、經營狀況穩定、信譽好的滄州籍工商企業,或企業註冊在外地,居住地在大連的滄州籍成功企業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參加本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四)遵守國家法律,無嚴重犯罪記錄。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提請本會為其提供維權援助;
(三)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擁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會費從成立之日起計收;
(五)及時真實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決議及重要信息資料保密。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同意,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如有會員受到國家刑事處罰,自動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有關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監事會主要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對商會的運營、財務、辦公實行監督,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一般情況下,監事長不能代替會長管理商會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商會名義進行對外活動,監事長行為要有利於商會的正常活動,監事會的決議應當有2/3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監事會、監事長的職權是:
1、監事會有權了解商會決策、運營情況;有權檢查商會財務、帳薄和檔案;
2、監事長有權組織監事會會議、出席商會會長會議;
3、對會長‘秘書長執行商會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商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會長、秘書長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商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 決方能生效。理事會議定重大事宜須邀請永久名譽會長,監事長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產生商會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會長6-10名、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常務理事會成員最高任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如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包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滿五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下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一般情況下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日常工作;
(三)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商會每五年為一屆,會費按年計收。會費標準制定及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調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冊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先後報經業務協調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業務協調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意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協調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根據發展和管理需要,必要時設立大連滄州商會駐地聯絡處,隸屬本會領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2013年08月14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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