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滄州商會章程

保定市滄州商會章程是保定市滄州商會的管理規範。該章程堅持“服務為根本,發展為目標”的商會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服務會員”的工作職責。完成“服務於駐保滄州籍企業和會員,進行聯絡、協調、諮詢、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滄州商會章程
  • 性質:章程
  • 類別:地方企業
  • 通過時間:2013年9月15日
協會簡介,內容解讀,

協會簡介

保定市滄州商會是由在保定投資創業的滄州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經滄州市統戰部、滄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及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保定市總商會審核同意,保定市民政局審批,於2013年10月16日註冊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保定市滄州商會以商會章程為準則,堅持“服務為根本,發展為目標”的商會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服務會員”的工作職責。完成“服務於駐保滄州籍企業和會員,進行聯絡、協調、諮詢、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任務。
商會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了首屆領導成員。商會會長由保定市立普特焊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懷志先生擔任。首屆商會成員共205人,其中包括會長1人,執行會長6人,名譽會長5人,理事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副會長15人,副會長15人,秘書長1人,理事50人。下設一處五部,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法律維權部、宣傳策劃部、對外聯誼部、投資事業部。滄州籍企業人員達1.5萬餘人,投資總規模達200億元以上,主要涉足房地產開發、電力電氣設備、建築建材、裝飾材料、電線電纜、汽車配件、電子產品、餐飲、農副產品及海產品等特色產品;在電線電纜、保溫材料、汽車配件、電力電氣等行業集群效應十分突出。
保定市滄州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滄州市的17個縣、市、區的原籍滄州籍企業。商會的成立,標誌著保定市1.5萬餘滄州籍企業從此有了自己的組織,有了自己的“家”。商會將通過“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 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 的目標。
滄州人歷來以吃苦耐勞、勤奮創業、踏實肯乾、以誠經營的特有品質,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許許多多的滄州人陸續離開家鄉來到保定投資,其中一些企業和商戶已經成為保定同行業中的佼佼者,有些滄州籍企業占主導地位的行業已經成為保定市的支柱行業。在保定市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滄州籍企業不僅帶來了資金和先進技術,更帶來了市場經濟的現金理念,為保定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財而旺。保定市滄州商會本著“團結、創新、互助、共贏”的辦會精神,凝聚鄉情,共謀發展,貫徹執行“發展是硬道理”的經濟建設方針,按照《保定市滄州商會章程》的要求,進一步發揮駐保滄州籍企業的整體優勢和整體形象,進一步發揮其凝聚力和影響力,為促進保、滄兩地的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備註:滄州市設新華區、運河區、開發區3個區,轄泊頭市、任丘市、黃驊市、河間市4個市,滄縣、青縣、東光縣、海興縣、鹽山縣、肅寧縣、南皮縣、吳橋縣、獻縣和孟村回族自治縣10個縣。

內容解讀

(2013年09月15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保定市滄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保定市滄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保定地區的滄州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帶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直屬行業商會管理辦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及時了解和掌握會員的需求與願望,反映其意願,代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堅持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服務的方針,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溝通黨和政府與滄州籍企業家的聯繫,促進保滄兩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促進保滄經濟的發展,組織動員滄州籍企業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保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保定市工商聯的日常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保定市朝陽北大街風能大廈C-1-1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滄州籍在保創業者的整體形象。
(四)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銷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五)及時宣傳家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會員類型: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滄州籍人士在保定地區開辦的企業,滄州企業在保定地區的分支機構。
(二)個人會員:滄州籍在保定地區經商辦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關心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參加會議一半以上代表通過的決議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保定市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審議調整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會員提出對本會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增補理事、副會長,提請理事會追認。任何以本會名義開展的活動,需報秘書處並經會長會議批准後方能舉辦。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會議決議;
(三)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並報會長會議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和其他部門、單位的經費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全年收支明細帳目向理事會、監事會公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管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 年09月15日的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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