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理工大學儀器設備驗收管理細則》是大連理工大學2004年4月5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理工大學儀器設備驗收管理細則》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acceptance of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大連理工大學儀器設備進口工作,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大連理工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學校進口儀器設備,適用本管理細則。
第三條 學校進口儀器設備的進口方式一般分為兩種:
(一)一般貿易(本辦法所述條款均針對本方式);
(二)無償捐贈(本辦法將對本方式作單獨說明)。
第二章進口儀器設備的申報
第四條 購置單位申報進口儀器設備時,應當按照採購計畫通過國有資產處主頁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報。
第五條 申報的進口儀器設備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符合《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享受免稅政策;不符合的應當照章納稅,所發生的稅款由購置單位承擔。
第三章進口儀器設備的採購
第六條 屬於集中採購的儀器設備,按照集中採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其他的進口儀器設備的採購工作應當由國有資產處組織購置單位和相關技術專家組成採購小組共同完成。購置單位和相關技術專家參加契約談判並負責其中的技術部分的確認和簽訂,技術部分的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配置、安裝調試、驗收、培訓及售後服務等;國有資產處負責商務部分的確認和簽訂,商務談判的內容包括最終價格、交貨期、交貨地、交貨方式、運輸和保險方式、付款方式及索賠等。
第八條 國有資產處代表學校根據外貿公司的資質和服務等因素,本著最大限度避免學校付匯風險的原則選定外貿代理商,並與其簽訂進口代理協定,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學校的進口事宜。進口代理協定簽訂後,外貿公司將代表學校與外商簽訂標準的進口契約,購買學校擬購的進口儀器設備。
第九條 進口契約簽訂後,國有資產處憑進口契約、進口代理協定及相關檔案辦理與儀器設備進口相關的手續,購置單位應當配合國有資產處做好此項工作,及時的提供所需的各種技術檔案。
第十條 相關手續辦好後,購置單位應當將進口儀器設備所需的款項(款項包括貨款、運費、保險費、外貿代理費、海關監管費、銀行費用、港雜費、稅款等)付給國有資產處;國有資產處代表學校按照進口代理協定的規定將所需的款項付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按照進口契約的規定將所需的款項付給外商。進口儀器設備的貨款幣種一律選用美元,不能選用其它外匯幣種。
第十一條 外商按照進口契約的規定將貨物按期運抵進口契約規定的口岸。在儀器設備運抵進口契約指定的中國口岸後,國有資產處委託報關單位或者委託外貿公司,儘快進行報關提運工作,並將儀器設備送到學校指定的地點。
第四章進口儀器設備的安裝和驗收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負責組織或者委託購置單位組織進口儀器設備的安裝和驗收。
第十三條 屬於貴重儀器設備的按照貴重儀器設備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進口儀器設備原則上應當在到貨後60天內完成安裝和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進口儀器設備到貨前,購置單位必須做好安裝和驗收的準備工作。按照契約要求做好場地、環境等方面的工作。參加驗收的人員應當事先熟悉與安裝和驗收相關的資料,以便安裝和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契約規定由雙方共同安裝和驗收的,應當雙方人員共同在現場開箱。如果需要提前開箱,需經外商書面確認後方可開箱;契約規定由用戶自行安裝和驗收的,用戶應當儘快進行安裝和驗收。
第十七條 開箱前,驗收人員應當先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如果外包裝完好無損,則可以開箱安裝和驗收;如果外包裝破損,應當詳細做好書面記錄,並拍照或者錄像,然後再開箱安裝和驗收。
第十八條 開箱後,驗收人員應當按照契約和裝箱單先進行數量的清點。如果數量核對無誤,則可以繼續安裝和驗收;如果數量有誤,應當詳細做好書面記錄,然後再安裝和驗收。
第十九條 經過數量的清點後,驗收人員應當按照契約和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安裝。安裝完成後,驗收人員應當對儀器設備的性能進行驗收。對於符合契約要求的,予以驗收通過,並簽署驗收報告;對於不符合契約要求的,不予以驗收通過,不簽署驗收報告,並詳細做好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 如果出現驗收不合格的情況,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商檢等相關部門進行解決。
第五章進口儀器設備的保修
第二十一條 進口儀器設備的保修期按照契約的規定執行,保修期內發生的非人為因素所導致的一切問題應當由外商負責。
第二十二條 如果儀器設備發生了問題,購置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外商前來進行維修,並將從發生問題到維修完成的這一段時間由保修期中扣除。
第六章進口儀器設備的索賠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負責進口儀器設備的索賠工作,購置單位應當配合國有資產處做好此項工作,及時的提供所需的各種技術檔案。
第二十四條 索賠的期限為貨物到港後的90天內。
第二十五條 如果外商違反契約的相關規定,學校可以通過外貿公司提出索賠。處理索賠問題應當奉行重契約、守信用的原則;索賠的理由和證據應當充分有效;索賠的要求應當合情合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索賠時,應當以商檢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作為索賠的依據。學校應當通過外貿公司提出具體的索賠要求,形成索賠檔案。雙方應當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解決問題;如果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問題時,應當按照契約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仲裁處理;如果經仲裁處理仍未能解決問題的,應當向法務部門提起訴訟以解決問題。
第二十七條 索賠的方式一般為退貨、換貨、降低貨價、更換部件、延長保修期等。同時應當要求外商承擔由於違反契約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索賠所得的財物應當詳細記錄並登記建賬,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捐贈儀器設備的接受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負責辦理無償捐贈儀器設備的接受手續,獲贈單位應當配合國有資產處做好此項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各種技術檔案並承擔接受捐贈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條 獲贈單位應當在貨物到港前15天向國有資產處提供下列檔案的正本:捐贈函及其中文譯文、發票、裝箱單、運單和相關的技術檔案。如果未能按期提供相關檔案,造成貨物滯留在港的,發生的一切費用和相關責任由獲贈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憑用戶提供的相關檔案負責辦理與儀器設備進口相關的手續,並在貨物到港後負責委託報關單位儘快進行報關提運工作,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十二條 捐贈的儀器設備如果出現損壞和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仍可進行索賠,但雙方應當以友好協商為主。
第三十三條 捐贈的儀器設備屬於學校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建帳。
第八章進口儀器設備的海關監管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應當由所在地海關實行監管。因儀器設備的種類不同,監管期分別為6-8年。在監管期內,不經海關批准,儀器設備不得轉讓。
第三十五條 在監管期滿後,由國有資產處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待海關批准後,方可解除監管。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單獨進口零配件和耗材的免稅額度應當在原進口儀器設備金額的10%以內,超出額度部分應當照章納稅。
第三十七條 在貨物到港後,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辦好免稅手續的,如果需要報關提貨,則須按照規定向海關繳納與稅款等值的保證金,待辦好免稅手續後,由海關退還保證金。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用戶應當配合國有資產處做好此項工作,負責承擔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細則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細則由國有資產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