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意在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進口制定本規定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4-10
- 生效日期:1997-04-10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1997年1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進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二)國家教委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二)國家教委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是指: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屬檔案;
(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三)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程式序控制器;
(四)在海關監管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教學用幻燈片;
(八)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九)實驗用動物;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屬檔案(限於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二)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三)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四)教練飛機(限于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院校的汽車專業)。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屬檔案;
(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三)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程式序控制器;
(四)在海關監管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教學用幻燈片;
(八)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九)實驗用動物;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屬檔案(限於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二)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三)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四)教練飛機(限于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院校的汽車專業)。
第五條下列科學研究機構,自1996年至2000年,適用本規定給予的免稅待遇:
(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
(二)國家計畫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
(二)國家計畫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六條依據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違反前款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論處。
違反前款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論處。
第七條需要明確進口貨物是否符合本規定所限定的範圍的,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第八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