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

《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業經2013年12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部門:大連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遼寧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1月09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資源
條例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信息

2013年12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節約用水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政府引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鼓勵、扶持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實行節約用水績效考核制度。
第六條
節約用水實行政府和社會投入相結合,逐步實現社會投入占主體的節約用水投融資體制。
第七條
本市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其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規劃和計畫管理
第九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和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資源情況,組織制定年度取水用水總量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本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經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前款所稱用水量較大的數額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用水總量計畫、行業用水定額併兼顧非居民用戶用水需求,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同時報送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逾期未申請用水計畫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直接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用水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用水計畫。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第十三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畫按月、按用水性質分解計畫用水量,並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備案。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用水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因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變更名稱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本市對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定量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居民用水需求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用水經考核超過計畫的,應當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居民生活用水超過定量的,實行階梯式水價。超計畫和超定量水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節約用水工作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核撥;階梯式水費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
常規水的節約使用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對節約用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參加。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予核定用水計畫,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生產自用水量比率應當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計畫的非居民用戶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統計制度,每月十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取水、供水統計報表和非居民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二十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
(二)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和地下管道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
(三)加大節水投入,加強節水技術改造,逐步淘汰落後、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四)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送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的及時整改;
(五)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台賬,並於每月十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除使用海水的情形外,設備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設備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生活用水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業節水建設的財政投入,扶持、引導節水型農業發展;推廣耗水少、效益高的農作物和農業項目;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完善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採用管道輸水、滴灌、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水設施,對農業節約用水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中有節約用水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規水開發利用項目的扶持政策,鼓勵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綜合考慮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區域內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八條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中水設施,未按規定建設中水設施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予核定用水計畫,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集雨工程和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設施,科學開發利用雨水、海水資源,減少常規水使用量。農業用水應當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勵興建集水、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違反節約用水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接到舉報信息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或者答覆意見。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超計畫用水,未按期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
(二)供水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資料的;
(三)非居民用戶未按照規定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和地下管道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的;
(四)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未按照規定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備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未循環利用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未按照要求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未及時整改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
(三)供水企業向未取得用水計畫的非居民用戶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核定用水計畫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加價水費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對違反節約用水行為的舉報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方便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相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大連屬於資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開展節約用水是應對水資源短缺危機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較高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市政府早在1999年制定並施行了《大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為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2年我市被評為東北地區唯一的全國首批“節水型城市”,進一步推動和促進了全市節水工作的開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全域城市化戰略推進,原有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僅限於城市的節水管理局限性日益顯現,規章中相關內容明顯滯後,不能適應節約用水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加快節水型城市建設步伐,緩解水資源短缺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制約因素,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有必要在總結我市近年來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和經過
《條例》屬於創製性立法,沒有直接上位法。制定過程中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參考了《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並借鑑了北京、蘇州、洛陽等城市的立法經驗。
《條例》的論證起草工作自2011年開始,由市水務局負責牽頭起草。前期,相關部門先後赴南京、寧波、蘇州、洛陽等節水型先進城市進行了調研學習。經反覆修改論證,2013年4月完成初稿,之後,又再次徵求了各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等單位意見,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廣泛徵求各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召開多層次立法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數易其稿,最終形成《條例(草案)》。7月31日,《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十五屆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法規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形成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後,提請常委會審議。10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後,法制委員會圍繞審議中的焦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深入企業實地查看海水淡化和中水利用情況,召開主管部門、供水企業、中水利用企業及住宅小區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多渠道聽取意見。12月3日,十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初審專委會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各方面徵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2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在各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常委會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包括總則、規劃和計畫管理、常規水的節約使用、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共七章,三十八條。現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節約用水投融資體制
2011年中央一號檔案第十八條提出,要廣泛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間接融資方式,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節約用水工程的投融資體系建設也應參照執行。因此,《條例》第六條規定節約用水實行政府和社會投入相結合,逐步實現社會投入占主體的節約用水投融資體制。
(二)關於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管理是節水工作的基礎。《條例》在明確我市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從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分別對計畫用水管理的範圍、用水計畫的申請與核定、用水計畫的分解以及調整用水計畫等四方面內容做出了具體規範。如,第十四條規定:“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因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戶變更名稱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三)關於居民生活用水定量及階梯式水價
面對城市水資源短缺的局面,在科學合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的基礎上,運用價格槓桿管理用水,是不斷提高居民節水意識的有效途徑。《條例》從我市實際出發,規定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定量管理,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居民用水需求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同時進一步明確,居民生活用水超過定量的,實行階梯式水價,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最大限度減少水資源浪費,《條例》在加強對供水企業和用水戶責任規範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在供水管網建設和維護方面的責任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條例》還規定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生產自用水量比率應當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非居民用戶要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和地下管道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
(五)關於農業節水問題
農業用水是全社會用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節約用水管理的重要方面。按照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為更好地鼓勵和引導農業節水,《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節水建設投入;推廣耗水少、效益高的農作物和農業項目;加強農業節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和完善農業節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還分別對提高農業用水效率、鼓勵農業節水設施建設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非常規水的利用
《條例》專設一章對非常規水的利用進行規範。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鼓勵非常規水的開發和利用。《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分別對再生水利用、中水設施建設做出具體規定。結合大連沿海城市的特點,《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海水淡化及雨水利用做出規範,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集雨工程和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設施,科學開發利用雨水、海水資源,減少常規水使用量。農業用水應當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勵興建集水、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
(七)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對管理相對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按照處罰輕重程度不同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本著不以處罰為目的的原則,對雖然違反條例規定,但經過改正可以消除影響,且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先責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不再給予處罰;對逾期未改正的才處以相應罰款處罰。同時,《條例》還加強了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約束,細化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及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六種行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審查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4年1月2日召開會議,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大連屬於資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大連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頒布實施了《大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促進了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開展。隨著大連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域城市化戰略推進,原有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規章中部分內容已經明顯滯後,不能適應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大連市為了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加快節水型城市建設步伐,緩解水資源短缺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制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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