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大連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大連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章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活動;在我市漁港水域航行、停泊及其相關活動的非本市漁業船舶。
第三條[管理原則]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水上管理與港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第五條[其他機構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漁業安全管理經費和救助資金的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交通、市場監督、工信、應急、海事、海警等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船實施管理工作。
第六條[漁業船舶主體責任]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漁業船舶船長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漁業船舶所有人和經營者安全職責]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漁業船舶生產全過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專(兼)職人員;
(四)定期維修和保養漁業船舶,保持良好技術性能;
(五)按規定配備持有相應漁業船員證書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六)督促、檢查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保證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八)按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活動;
(十)及時、如實報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組織自救和互救;
(十一)注意收聽氣象海況預報,做好天氣變化應對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漁業船舶船長安全職責] 漁業船舶船長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出航前注意收聽氣象預報,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情況,做好預防防範工作;
(二)合理安排漁業船舶生產、值班和漁業船員作息;
(三)確保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正常運行;
(四)嚴格執行漁船編組出海作業要求;
(五)定期檢查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禁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漁業船舶船長不得違章指揮漁業船舶生產和冒險作業;漁業船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第十條[漁港安全職責] 漁業港口經營組織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配備與港口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港務管理人員;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維護港航基礎設施和港區安全設備,確保良好技術性能;
(四)建立並落實漁業船舶停泊和碼頭作業調度制度,維護港內正常生產秩序;
(五)制止和糾正違反漁業港口管理章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六)落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安全隱患檢查並督促整改;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航行作業原則] 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和錨泊,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我國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漁船和人員的安全。
第十二條[航行作業條件] 漁業船舶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漁業船舶證書、文書齊全有效;
(二)按規定配備持有相應船員證書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三)消防、救生、號燈號型、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配備齊全、有效;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船長12米以上海洋漁業船舶還應當安裝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
第十三條[禁止從事漁業生產的情形] 漁業船舶不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港口提供服務的安全條件] 漁業港口為漁業船舶提供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等港口服務,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依法設立漁業港口經營組織,並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碼頭、航道、防波堤、港池、航標等港航基礎設施良好;
(三)港區配備消防、視頻監控、氣象接收與預警、通訊等安全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章 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超風冒險出海] 漁業船舶禁止超航區、超風級出海作業,嚴格遵守防颱風、風暴潮等緊急避險指令。
第十六條[出港安全要求] 在港口內的漁業船舶應當遵守下列出港規定:
(一)風力五級以上,非機動漁業船舶不得出港;
(二)風力六級以上,44.1千瓦以下漁業船舶不得出港;
(三)風力七級以上,294千瓦以下漁業船舶不得出港;
(四)風力八級以上,所有漁業船舶均不得出港。
老舊漁業船舶抗風等級在前兩款規定的基礎上相應降低一級。老舊漁業船舶具體船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港外避風要求] 在港口外的漁業船舶應當遵守下列避風規定:
(一)大風藍色預警,44.1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立即返港避風;
(二)大風黃色或橙色預警,所有漁業船舶立即返港避風。
(三)大風紅色預警,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將漁業船舶上的所有人員轉移上岸。
第十八條[編隊生產要求] 船長12米以上漁業船舶從事捕撈作業應當編隊生產,海上航行、停泊、作業期間編隊船保持通信暢通,並確定編隊指揮船。指揮船船長應當將編隊漁業船舶名單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服從港口調度要求] 漁業船舶應當在農業農村部公布名稱的漁業港口停泊、卸貨和補給。
漁業船舶進出漁業港口前,應當向漁業港口經營組織通報,服從港務管理人員的調度,在指定地點停泊、卸貨和補給,留足值班人員,並採取有效的防風、防火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進出港報告要求] 漁業船舶進出漁業港口,漁業船舶船長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港時間、漁業船舶配員、作業網具、安全設備配備以及漁獲物等情況,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禁止逃避監管要求] 漁業船舶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期間,應當全時開啟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關閉、拆卸、轉借或者轉讓設備;
(二)故意損壞、禁止設備或者刪除設備記載的船舶軌跡記錄;
(三)擅自變更設備識別碼;
(四)其他逃避監管的行為。
漁業船舶未按規定安裝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或者設備未能正常運行的,視為不適航。
第二十二條[漁船作業禁止性規定]漁業船員臨水作業應當穿著救生衣。禁止漁業船舶超載、違章載客、裝載危險品和配載不當,禁止酒後駕駛漁業船舶。
第二十三條[“三無”漁船治理] 漁業港口經營組織應當建立漁業船舶進出港登記制度,並對港內漁業船舶身份進行核驗;發現涉漁“三無”船舶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違規漁業船舶,不得為其提供港口服務,並立即向港口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港口加油安全要求] 漁業港口經營組織應當設定專用的漁業船舶加油碼頭,合理規劃港內停泊錨地,不得占用港口航道。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船籍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監管責任。
漁業船舶作業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本船籍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建立與船籍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安全檢查通報協查]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非本船籍港漁業船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船籍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協查:
(一)有證據證明漁業船舶違法事實或嫌疑,需要船籍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查的;
(二)在立案查處過程中漁業船舶逃逸的。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對本船籍港漁業船舶涉嫌違法的協查通報,應當立即進行協查,並通知漁業船舶所有人督促漁業船舶儘快到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
第二十七條[災害疏港措施] 防避颱風、風暴潮期間,如風力超過港口抗風等級或者港內漁業船舶數量超過漁業港口容納能力,危及港內船舶、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港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疏港。漁業港口經營組織、港內船舶應當服從疏港指揮。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與救援] 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船舶水上突發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做好漁船救助工作。
第二十九條[誠信管理制度]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實行誠信管理制度,對嚴重失信漁業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依法實施行業懲戒,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漁業生產。
第三十條[失信懲戒行為] 漁業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嚴重失信懲戒對象: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2個月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漁業船舶證書失效,擅自從事漁業生產的;
(三)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漁業船員冒險作業的;
(四)採取隱蔽、欺騙或者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的;
(五)拒不執行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行政命令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三十一條[懲戒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對納入嚴重失信懲戒對象的漁業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二)1年內限制新增漁業船舶作業許可和涉漁政府投融資項目審批;
(三)將失信行為通報金融、保險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調整保險費率的參考依據;
(四)約談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五)1年內限制漁業船舶船長晉升漁業船員證書等級職級;
(六)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七)通報海事、邊防、海警等部門重點查處。
第三十二條[失信懲戒名單與管理期限]嚴重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由市海洋發展局每年定期公布。
失信懲戒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 漁業船舶不具備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該船違規行為未完結前不得為其辦理證書審驗、船舶檢驗、換證等相關業務;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出海作業的,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責任]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履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處以二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船長責任] 漁業船舶船長未履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視情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漁港責任] 漁業港口不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擅自為漁業船舶提供港口服務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營業的,對漁業港口經營組織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關閉。
第三十七條[港口經營組織責任] 漁業港口經營組織未履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漁業港口從事非漁業務責任] 漁業港口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漁業港口經營組織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航行作業要求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漁業船舶超航區或者超抗風等級作業的;
(二)不遵守防颱風、風暴潮等緊急避險指令的;
(三)船長12米以上漁業船舶從事捕撈作業未編隊生產的。
第四十條[違反氣象風險作業要求責任] 違反本規定,大風紅色預警未立即轉移漁業船舶上所有人員的,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監管要求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漁業船舶船長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漁業船舶進出漁業港口報告義務的;
(二)未全時開啟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的;
(三)未正常使用北斗船位監控設備和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AIS)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臨水作業要求責任] 違反本規定,漁業船員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酒後駕駛漁船責任] 違反本規定,酒後駕駛漁業船舶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漁業港口經營組織未履行安全職責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漁業港口經營組織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關停整頓:
(一)未建立漁業船舶進出港登記制度的;
(二)未核驗港內漁業船舶身份的;
(三)為涉漁“三無”船舶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違規漁業船舶提供港口服務的;
(四)港內船舶錨泊占用港口航道的;
(五)未落實漁船事故隱患排查、未督促隱患漁船完成整改,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處罰實施主體]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漁業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發布30日以後施行。
起草說明
《大連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草案)起草說明
現就起草《大連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意義重大。漁業船舶是漁業生產的重要工具,對漁業船舶進行管理是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中之重。黨中央、國務院對漁業安全,特別是漁船安全生產高度重視,遼寧省委、省政府也多次要求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我市作為漁業生產大市和漁船保有大市,安全生產管理亟需法治指引與保障,相關管理成效和經驗也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確認和推行。
1.大連市海洋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要求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安全保障。這為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使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切實助力漁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2.根據大連市的機構改革方案,市海洋發展局加掛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牌子,統一負責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等各項管理職責。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鞏固機構改革成果,並為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3.我市眾多漁船廣泛分布在各區、縣以及金普新區和高新園區,涉及市、縣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等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與執法權責。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理順市內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權責關係,構建高質高效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二、制定《草案》的可行性
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多年實踐中,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成熟的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諸如《關於加強海洋漁業船舶管控嚴厲打擊涉漁違法行為的通告》等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生產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隨著海洋漁業發展和漁業船舶保有量的改變,還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需要依法依規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
因此現在出台我市《草案》的時機也已經比較成熟。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解決的主要問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則、相關主體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者和漁業港口經營組織等的安全生產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等。主要解決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和漁業港口經營組織等相關主體安全生產職責不明問題、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不夠細化問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完善問題等。
《草案》起草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等。另外,還參考和借鑑了《上海市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海南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等其他沿海省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定。
三、《草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草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遼寧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和《大連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式規定》規定的立項、起草等程式要求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和內容許可權,由市海洋發展局具體負責起草。
《草案》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則:第一,法制統一和協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制度設計體現各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的橫向配合與無縫對接,避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和執法出現失位、錯位和越位;第二,原則上不重複上位法規定,力求可操作性。著重將國家和省市層面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性要求轉化為地方政府規章,依法配以相應法律責任;第三,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注重可操作性。
《草案》草案共七章,包括總則、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八條。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總則。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漁業船舶相關責任主體等,對《草案》規定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作用,統領整個規章的立法方向。總則中的制度設計,具有高度概括性,其他章節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方面要求和法律責任設定都要與總則的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關於安全生產職責。本章規定了漁業船舶相關主體安全生產職責內容、禁止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漁業港口經營組織安全生產職責內容等,壓實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各方主體責任。
(三)關於安全生產條件。本章規定了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和錨泊安全要求、漁業船舶必備安全生產條件、漁業港口必備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漁業船舶必須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
(四)關於安全生產要求。本章規定了漁業船舶禁止作業情況、港內出港規定、港外避風規定以及海上航行、停泊、作業,港口停泊、卸貨和補給等,對漁業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全過程提出安全生產要求。
(五)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本章規定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全過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點任務和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懲戒制度,確保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和職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六)關於法律責任。本章為前述幾章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有效施行提供了處罰規則保障,使整部《草案》形成規範閉環。法律責任總計十三條,條文數量居各章之首,與第二至五章規定的幾乎所有命令性規範(應當)和禁止性規範(禁止、不得)實現無縫對接。同時,嚴格遵循上位法關於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要求,規範設定處罰種類、細化具體處罰行為和幅度,特別是嚴格依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和《遼寧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的要求,合法合理科學細化罰款數額,確保《草案》能夠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