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村鎮建設管理規定》在1991.10.16由大連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村鎮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0.16
- 實施時間:1991.10.16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鎮規劃管理,合理進行村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遼寧省村鎮建設管理辦法》、《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轄村屯(含農場、林場)進行村鎮建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規劃局,是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村鎮規劃、村鎮建設的管理。
第四條 村鎮建設,應嚴格執行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大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係。
第五條 鄉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村屯建設規劃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農場、林場建設規劃,由各場負責組織編制。
第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鄉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村屯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農場、林場建設規劃,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的鄉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和農場、林場建設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和農場、林場負責組織實施;村屯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負責組織實施。
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 村鎮建設,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將住宅、公共設施、鄉(鎮)村企業建設等列入基建計畫,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批准檔案,向鄉鎮政府申請選址,確定建設位置和用地範圍,並按審批許可權分別辦理《村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審批手續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也須按規定辦理《村鎮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手續。
第九條 村鎮建設,須嚴格實施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和竣工驗收制度。
未經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設計方案、頒發《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現場放線,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經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和發給房屋產權證明。
第十條 村鎮建設,須建立健全建設檔案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村鎮建設檔案、工程設計圖紙、竣工驗收證明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設檔案資料,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歸檔;公共設施、鄉(鎮)村企業建設檔案資料,須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報送縣(市)、區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 村鎮建設,須按國家規定由建設單位和個人繳納村鎮建設管理費。
繳費標準,由市規劃局、物價局、財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村鎮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村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新建的建築物。
(二)未取得《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按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處以罰款。
(三)未經工程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申報竣工驗收,並可視情節給予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報送建設檔案資料的,責令限期報送,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通知書。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 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由大連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