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政府稽察特派員辦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8月11日大政發〔1998〕6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財務監督,保證稽察特派員公正、廉潔、高效地開展工作,根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政府派出的國有企業稽察特派員(以下簡稱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管理,行使監督權力。
稽察特派員配備稽察特派員助理若干名,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對市政府負責。
第三條市政府設稽察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其具體工作機構設在人事局,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承辦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入稽察特派員的企業,由市政府確定。
稽察特派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條稽察特派員由市政府任免;稽察特派員助理由市人事局任免。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對同一企業不得連任。
第五條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迴避原則,不得派入其曾管轄行業內的企業,也不得派入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
稽察特派員不得在任何企業兼職。
第六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七條稽察特派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維護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權益,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被稽察企業進行稽察。其具體職責是:
(一)檢查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查閱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驗證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等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
(三)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財務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
稽察特派員不干預被稽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八條稽察特派員可以採取聽取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的匯報;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向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企業的財務狀況等方式,開展稽察工作。
第九條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應當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企業的有關財務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被稽察企業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稽察特派員報告財務狀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一條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企業財務狀況分析評價稽察報告,以及市政府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簽署。市政府人事部門根據被稽察企業的不同行業,將稽察報告分別送市政府巨觀調控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負責審核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稽察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稽察報告審核完畢。審核過程中,對稽察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就涉及的問題同稽察特派員交換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稽察報告後附註不同意見,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業進行覆核。
審核後的稽察報告經由市政府人事部門報請市政府審定。有關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稽察報告中有關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建議,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獎懲、任免事宜。
第十三條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專項報告。
第十四條稽察特派員根據被稽察企業的情況,可以建議市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被稽察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不得接受被稽察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業報銷費用,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通過稽察工作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被稽察企業的重大財務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企業串通,編造虛假財務稽察報告的;
(三)干預被稽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致使被稽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業商業秘密的。
第十七條被稽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業財務狀況的資料或者隱匿、偽報資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為其報銷費用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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