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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4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
規定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單位)。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和具有
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管理)區域內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責任人,依法承擔實現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的責任。
第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應當與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簽訂計畫生育責任
承諾書,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計畫生育責任承諾書的要求完成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任務,並配合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開展其他有關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指定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的具體工作,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七條 單位承擔下列計畫生育工作責任:
(一)宣傳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普及
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定期組織育齡職工進行生殖健康體檢;
(四)對在職的離崗、長期休假等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進行不間斷管理;
(五)依法處理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單位招用
流動人員,應當執行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的有關規定,對與單位解除勞動或者
人事關係的職工,應當在解除勞動或者人事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職工婚育情況向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通報。
第九條 對在計畫生育專(兼)職崗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獲得國家人口計生委、
人事部、中國計生協會等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者獲得國家人口計生委頒發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條 計畫生育獎勵、補助費用納入企業工資管理,依法在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與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簽訂計畫生育責任
承諾書或者未履行計畫生育工作責任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違法行為載入該單位的計畫生育
誠信檔案。
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計畫生育誠信檔案,定期對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將計畫生育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作的重要指標,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未完成計畫生育工作責任目標的,實行
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向投訴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大連市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大政發 [1998] 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