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維護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管理規定》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的十八條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1996-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1996年4月3日大政發〔1996〕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維護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管理規定》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從事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的企業,以及與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的託運人、貨運代理經營人等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大連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處)具體負責大連市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管理,應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貫徹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和文明服務的方針,保證國際貨櫃道路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五條 設立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應具備下列備件:
(一)有完整的企業章程;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有經過業務和技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的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專用汽車、停車場地;
(五)有與所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最低註冊資金為200萬元。
第六條 申請開辦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申請人應持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章程(草案)、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證明以及辦公場所和停車場地使用權證明等有關資料,向企業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運管處審核後,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可直接向市運管處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應持《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手續後,經市運管處核定營運車輛,領取《道路運輸證》。已核准登記的國際貨櫃運輸車輛應裝置國際貨櫃運輸標誌牌。
第八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經營規模、隸屬關係、經濟性質或停業的,須按開業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申請停業的企業,必須在停業前三十天內,向市運管處提交申請報告。
第九條 企業擴大經營範圍兼營國際貨櫃道路運輸的,應按新設立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車輛及運輸管理
第十條 運輸國際貨櫃的掛車、牽引車、列車等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省、市有關規定。購置運輸國際貨櫃車輛(含貨櫃裝卸機械),應事先向市運管處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購進。
第十一條 外省市車輛進入我市承運國際貨櫃,應向市運管處申報登記,經核准登記後方可運營。
第十二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職責,保證運輸車輛、裝卸機械及工具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承運期限內的貨櫃和集箱內貨物的安全,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運達指定地點。
第十三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交接貨櫃,應按設備交接單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取、交付指定的貨櫃,並如實在設備交接單上做出記錄。承運人與場站經營人交接貨櫃,應核對箱號,嚴格按檢查交接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經道路運輸的國際貨櫃(含由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集、疏港的國際貨櫃)實行契約運輸管理。承運人與託運人進行國際貨櫃運輸交易,必須訂立《公路貨物運輸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認真履行契約造成貨櫃損壞、箱內貨物損壞或短缺等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市運管處對承運人持有的設備交接單和其簽發的行車路單進行簽章確認,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對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搶險、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的國際貨櫃,實行責任運輸,並應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下,及時安排運輸車輛,保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應定期向市運管處報送統計報表,運輸收費應按照《遼寧省國際貨櫃運輸費收規則》規定執行,使用專用發票,按規定的費目和費率結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損害託運人利益,隨意抬價殺價和偷漏稅費;託運人、貨運代理經營人不得壟斷貨源,倒賣或變相倒賣貨源,居間盤剝。
第十八條 市運管處對國際貨櫃道路運輸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年度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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