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公民獻血與用血有關規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保證大連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大連市人民政府現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公民獻血與用血有關規定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8-09-28
  • 生效日期:1998-09-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公民獻血與用血有關規定
(1998年9月28日大政發〔1998〕81號)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保證我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提倡在我市居住的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四條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其所屬的獻血辦公室具體組織、監督獻血計畫的實施。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全市醫療臨床用血需求量和適齡公民人數,擬定全市年度獻血工作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計畫,制定並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計畫。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金港新區各單位的獻血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達。
各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下達的獻血工作計畫,組織本單位、本地區適齡、健康公民獻血,按時完成獻血計畫。
第六條獻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獻血計畫完成情況列入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公民獻血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
公民也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直接到當地獻血辦公室登記獻血,其獻血量計入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的年度完成獻血計畫數。
公民獻血後,由獻血辦公室發給《無償獻血光榮證》。
第八條公民獻血每次採集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原則上每5年獻血一次。
第九條公民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完成年度獻血工作計畫的,公民年度內用血,只收取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第十條公民無償獻血的,憑《無償獻血光榮證》和身份證明,獻血後五年內無償用血,五年後終身享受與其獻血量等量的無償用血;其直系親屬終身享受與其獻血量等量的無償用血,五年內如超出其獻血量用血的,超出部分只收取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第十一條公民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未完成年度獻血計畫,又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用血時應向獻血辦公室繳納血價三倍的押金。單位或鄉(鎮)、街道完成年度獻血工作計畫後,押金返還;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計畫,押金不返還,轉作無償獻血資金。
無償獻血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血站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採集、檢驗、分離、包裝、儲存、運輸血液,並按規定及時向醫療機構供血。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制定用血計畫,合理科學用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十三條超額完成獻血工作計畫的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多次無償獻血的公民,由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按時完成獻血工作計畫的單位或鄉(鎮)、街道,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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