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細則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細則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細則是大連市自1986年05月8日起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86-05-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05-0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細則
(1986年5月8日大政發〔1986〕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勞動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經批准在大連市轄區內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其職工招聘和辭退、工資和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和安全監察等,均按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市人民政府對合營企業進行勞動管理的職能部門,要依照我國的有關政策、法規,幫助合營企業認真做好勞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工招聘和辭退
第四條合營企業經董事會決定的勞動計畫,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勞動部門備案,專項納入國家計畫。
第五條合營企業招聘職工,須經市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同意,可由企業主管部門、勞動人事部門推薦,或由合營企業實行公開招聘。招收新職工,由合營企業持審批、花名冊和錄用人員的戶口簿、畢業證書、勞動手冊及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聘用本市在職職工,須經職工所在單位和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到市勞動部門辦理手續;招聘外地工程技術、經營管理、特殊技能人員,須經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
第六條合營企業招聘職工,要按規定同本企業工會集體簽訂或同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勞動部門備案。契約內容包括任務、期限、工資、勞保福利、安全、獎懲及雙方應履行的其他權利、義務等。
第七條合營企業對招聘的職工,要注意加強教育培訓工作,積極幫助他們提高思想、技術、業務水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由合營企業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合營企業辭退職工,須報市勞動部門備案。由於企業的原因需辭退的,企業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工會和職工本人,並按職工剩餘契約期應得工資(按辭退前三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賠償經濟損失;由於職工本人的原因辭退、辭職的(含被企業除名、開除),應向合營企業賠償剩餘契約期應得工資百分之五十的經濟損失;職工因參軍、外遷等正當理由辭職的,企業應予支持。企業除名、開除職工,須聽取企業工會意見和本人申辯,然後由正、副總經理作出決定。
第九條合營企業對勞動契約期內因病住院和因工負傷正在治療的職工,以及對懷孕六個月以上和休產假的女工,不得辭退。
第三章 工資和保險福利
第十條合營企業應按在冊職工數(含臨時工)支付工資和勞動保險、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並計入成本。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合營各方根據行業、工種和企業效益等情況協商議定,並應隨著生產、效益、物價、消費水平的發展逐年遞增。合營企業中擔任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中方職工,其工資待遇應與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的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由市勞動部門核定。一般職工可高於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高級管理人員可高於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經理(廠長)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五十。合營企業支付給中的工資與職工實得工資的差額,留給合營企業的中方使用;高級管理人員工資的差額,應按一定比例繳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職工離開合營企業後,按所到單位的工資、獎勵、津貼制度執行。合營企業在實行本企業工資等級標準時,應保留職工原來國家規定的工資等級標準,作為離開合營企業後確定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對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應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應授予榮譽稱號和給予晉級、晉職。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基金,必須用於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不得挪做他用。其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獎勵和集體福利基金中用於獎勵職工的部分,須報市勞動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合營企業認為有不適用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勞動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市總工會協商後批准執行。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要從支付職工工資之月起,按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提取勞動保險統籌基金,於當月開資後一周內上繳市勞動保險公司,以保證職工退休後能夠得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對勞動契約期滿或契約期內因企業原因辭退的職工,須按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發給辭退補助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企業平均工資。辭退補助費和賠償的辭退經濟損失,原屬固定職工的,交給合營企業主管部門,用於職工等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工資;原屬非固定職工的,交市勞動服務公司,用於職工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殘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按一人不少於一萬五千元的補償費,支付給合營企業中方,以便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應按中方職工人數,按照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至八十五,向財政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合營企業職工住房有困難的,由財政部門從中核返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合營企業中方,用於建造住房。
第二十一條中方人員受委託代表外方投資者在合營企業中任職的,可以享受中方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也可以參照雇用外方人員的有關待遇執行。
第四章 勞動保護和安全監察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要認真執行我國政府的勞動安全法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努力搞好安全、文明生產。勞動保護用品在不低於同行業國營企業標準的前提下,由合營企業確定,報主管部門備案。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營企業應執行我國國營企業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原則上不搞加班加點,如確需加班加點的,每天不得超過兩小時,連續不得超過三天,並要支付加班加點費。
第二十四條合營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時,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市總工會和市勞動部門,並接受這些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合營企業設計、製造、引進、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和壓力容器,均須報市勞動部門審查,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合營企業外籍職工的雇用、解僱、辭職、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要在雇用契約中加以規定。
第二十七條合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經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市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華僑、港澳、台灣同胞投資在我市興辦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的勞動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如有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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