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一日游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事業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5年4月1日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大連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依法設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導遊等服務的方式,組織未經外地旅行社組團來連的旅遊者和本市市民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景點觀光遊覽,並於當日返回出發地的活動。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一日游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物價、公安、行政執法、交通、衛生、稅務、質監、工商、港口與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會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一日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行社從事一日游活動,應當將遊覽線路、價格及餐飲購物安排等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除依法設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第五條 從事一日游的導遊員、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導遊或道路客運從業資格,並參加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導遊員上崗時應佩帶導遊證。
第六條 用於一日游的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發的車輛營運證和旅遊汽車專用標誌,並符合《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
第七條 旅行社應當在用於一日游車輛的顯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稱,車廂內懸掛或張貼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一日游須知、推薦線路和價格表、旅遊投訴電話。
第八條 製作、發布一日游廣告及其他服務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故意用模糊詞語誤導旅遊者。
第九條 旅行社可以派出工作人員在賓館、酒店等住宿場所設點組織客源。經營點應在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稱、許可證號和其他應當向旅遊者告知的事項。
旅行社設立經營點,應當與經營點所在單位簽訂契約,並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旅行社從事一日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覽(含旅途)時間應當在7小時以上,旅遊購物不得超過1次,契約以外付費景點不得超過2個;
(二)推薦旅遊者自願辦理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
(三)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四)安排就餐應當符合食品衛生的相關規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旅行社專用收費單據;
(六)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一日游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主要約定以下內容:
(一)旅遊行程,包括車輛、導遊、遊覽景點(含契約以外付費景點)、餐飲、購物等;
(二)旅遊價格;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解決辦法。
契約的示範文本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訂、公布。
第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將一日游契約以及招徠、接待旅遊者的其他資料製成業務檔案,以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一日游業務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十三條 從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導遊員和機動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託非旅行社單位或個人代理經營收客業務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徠旅遊者;
(二)為排擠其他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參與競爭;
(三)未經遊客同意改變遊覽路線、減少遊覽景點;
(四)擅自提價或向旅遊者加收費用;
(五)欺騙、脅迫旅遊者參觀、就餐、購物或進行其他消費;
(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費(包括券證、實物等);
(七)其他擾亂一日游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旅遊者應當依據契約約定,配合旅行社、導遊和駕駛員的服務工作,自覺遵守遊覽紀律。
第十五條 旅遊者認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
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管轄範圍內的投訴,應當受理並及時查處;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或者將投訴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一日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從事一日游的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有關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25日公布的《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大政發(1995)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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