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1.增加審批音像製品發行(二級批發)的職責。
2.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以及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責。
3.增加保護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管理全州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編制並監督實施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發展規劃職責劃給大理州廣播電視局。
2.將審批單體放映單位的職責,交由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根據《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擬訂全州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編制全州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藝術門類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州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編制全州文化藝術人才發展規劃;企業文化藝術科技的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文化藝術科技成果。
(五)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實施對全州新聞出版事業、印刷行業和著作權業務的管理,制定規劃措施,促進全州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
(六)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指導州、縣(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八)指導、管理全州社會文化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州圖書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業務開展和基層文化建設。
(九)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指導協調圖書發行工作。
(十)管理全州文物、博物館事業;編制全州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物、博物單位的業務建設和協作交流。
(十一)歸口管理全州文化市場;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編制並監督執行文化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策;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對外文化交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交流規劃,指導交流活動;歸口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州文化局機關設7個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制定全州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制定並監督實施文化法規和規章;負責協調行政複議和提案、議案辦理工作;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任務,協調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局機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管理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文秘、文書檔案、信訪、保密、保衛、信息處理和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全州對外和對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制定並執行計畫財務的規章制度;編報文化事業經費預算、決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文化、文物等文化事業經費,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計畫財務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人才、文化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公務員隊伍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黨賦予的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負責文化系統主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及繼續教育工作;協調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和重大成果推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藝術科
制定全州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制定並監督實施藝術創作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協調、指導藝術科研、藝術人才培養工作;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性重大藝術活動;管理、指導、協調全州性非營業性專業藝術比賽、評獎和演出活動;指導局直屬藝術單位的業務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社會文化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州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圖書館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及文獻古籍的保護工作;指導規劃全州群藝館、文化館(站)硬體建設和民眾文化輔導普及工作;指導協調全州性業餘文藝創作、民眾性重大比賽和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局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新聞出版管理科,加掛大理州“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新聞出版管理的法規政策;對口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擬訂全州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處理全州各項著作權業務;與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對各類出版物市場和印刷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音像製品進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新華書店系統在我州的圖書發行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文化市場管理科,加掛大理州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文化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具體實施意見;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和營業性演出、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審批州級專業表演團體以外演出單位的成立和對外演出;管理全州營業性演出市場、網咖、電子遊戲、歌舞娛樂、藝術品等六大市場,指導全州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制定並貫徹全州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文化產業法規政策;指導文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建設和發展;協調文化產業運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大理州文化遺產局(副處級),加掛大理州文物管理委員會領導組辦公室牌子。
1. 文物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指導監督州級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全州文物業務統計工作;承擔文物業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州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言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定全州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州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督察查處全州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負責全州文物保護與考古工作的前置審核審批事務;協調、指導全州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全州文物資源調查工作和業務指導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2. 博物館科
負責全州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博物業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州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博物館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定全州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州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指導全州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州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協調博物館館際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全州對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3.非物質文化遺產科
貫徹執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大理州貫徹落實的相應措施、制度和辦法;擬訂大理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負責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對我州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普及與宣傳工作;負責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推薦工作;負責組織對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組織州、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骨幹的培訓;負責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的籌建和聯絡;負責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傳習所等的規劃;負責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數位化建設;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負責聯繫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七)大理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副處級)。
負責宣傳、機要、文檔、信訪、教育培訓、受理舉報、立案、檢查督辦案件、複議等工作。負責對全州的營業性演出管理、娛樂場所管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咖)和網際網路文化經營管理、信息網路傳播管理、美術品經營管理、文物市場經營管理等工作;受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委託,履行部分廣播影視執法職責;負責對全州的出版、印刷複製、書報刊發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著作權侵權的監督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全省性重大專項活動,按照州“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組織開展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相關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其它事項
(一)大理州人民政府授權大理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對涉及文化、文物、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大理州文化局負責監督大理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能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