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事業、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類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州智慧旅遊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文物和博物工作。
(九)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指導文化和旅遊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州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及境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促銷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三)負責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培養,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有關服務工作。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業務;承擔文電、會務、檔案、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黨務和政務信息報送工作;統籌協調州委、州政府交辦的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制審核工作。
(三)人事科(黨建辦公室)。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職稱評審、幹部培訓、幹部管理與監督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指導下屬黨組織的黨建業務工作;負責黨組和機關黨組織工作計畫、總結、報告、信息等日常文書的起草工作;負責籌備、組織黨組、機關黨組織安排的相關會議;負責協調與工會、共青團、婦女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日常工作。
(四)財務科。負責部門預算和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登記管理、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財務審核、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五)藝術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推動各藝術門類的發展;指導並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創作;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性重大藝術活動;對全州節慶進行審核和報批等工作;指導、協調藝術展演、展覽、旅遊演藝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全州國有文藝單位的業務建設;擬訂文藝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公共服務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公共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七)科技和智慧旅遊科。擬訂智慧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擬訂旅遊、文化科技創新發展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旅遊和文化行業信息化工作;組織開展旅遊、文化科研項目申報、成果推廣和交流合作。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科。擬訂並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普及與宣傳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推薦工作;組織州、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骨幹的培訓;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的籌建和聯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傳習所等的規劃;負責指導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業務工作。
(九)文物科。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文物保護與考古工作的前置審核審批事務;負責文物業務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組織開展州級以上文化遺產有關申報、管理工作;承擔文物業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言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行政執法;組織督察全州性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十)博物館科。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國家珍貴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承擔博物館業務指導、制度規範和管理工作;承擔博物館業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組織博物館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全州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指導對全州民間珍貴文物的搶救、徵集工作。
(十一)產業發展科。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和旅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建設。
(十二)資源開發科。承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負責指導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紅色旅遊、生態旅遊、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
(十三)宣傳推廣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宣傳推廣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統籌大理旅遊形象國內外宣傳推廣及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國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開展文化和旅遊國內外交流推廣、區域合作等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交流推廣活動;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日常外事工作。
(十四)行業規範科。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組織行業培訓,指導提升旅遊行業服務品質;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行業誠信評價;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社會組織建設,推動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擬訂文化和旅遊行業人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文化、藝術、旅遊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推薦工作;負責導遊資格和等級考試及隊伍管理;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及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市場管理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市場經營進行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統籌協調假日旅遊市場工作;負責對營業性演出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及導遊證管理等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
(十六)綜合執法監督科。承擔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州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查處、督辦和協調全州性、跨區域大案要案;指導綜治維穩、行業安全工作,負責綜合執法隊伍建設。
行政編制
州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州文物局局長由副局長兼任),督查專員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督查員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6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趙薇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李建華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全良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慶敏、李志剛、楊林、田遇霖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楊益琨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州文物局局長:楊正彪
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督查專員:徐逵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