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大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黑編[2010]30號),設立大慶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苗春水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職責調整: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
  • 職責調整2:增加加強指導縣(區)政
  • 職責調整3: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職責。
(二)增加加強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核准職責劃給市教育局。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國家和省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落實情況;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協調指導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承擔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責任;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實施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族事業補助費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七)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承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的責任;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
(十一)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擔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的責任;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報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報賬、審計、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辦理由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承擔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和督促檢查工作;研究民族宗教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
(三)民族科。
參與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事業補助費的分配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負責清真飲食網點和少數民族流動經商人員的管理;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事宜。
(四)宗教科。
承辦宗教事務和民間信仰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指導縣(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負責宗教場所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報批工作;負責審查有關宗教內部資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承擔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12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4職。主任科員2職。

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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