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會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在1996.11.11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型運動會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 頒布時間:1996.11.11
- 實施時間:1996.11.1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型運動會資金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監督,維護財經法紀,保障運動會合理使用各項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運動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型運動會是指國家體委主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國家體委承辦的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和規模較大的單項國際比賽(以下簡稱運動會)。
第三條 審計機構和人員
(一)運動會組織(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下設獨立的審計機構,在組委會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組委會的決議、決定,對組委會各部室、各競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組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委會審計機構由駐國家體委審計局(以下簡稱委審計局)、舉辦地的政府審計機關和該地體委的內審部門選派人員組成,以舉辦地政府審計機關為主。委審計局對運動會的審計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審計或財會專業知識。
第四條 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
(一)審計內容:
1、運動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
2、廣告、專利、贊助等集資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3、經費支出範圍和標準的合規性;
4、往來款項的結算;
5、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財產、物資的來源、分配、處理及管理情況;
6、協定、契約的合法性、有效性;
7、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運動會的基本建設工程和大型維修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商當地政府審計機關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審計。
(二)審計重點是運動會組委會財務部、集資部、大型活動部、新聞宣傳部、電子技術部等部門的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條 審計部門的主要許可權
(一)有關部室及使用組委會資金、財產的單位,應及時向組委會審計機構提供有關計畫、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報表、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各項經濟活動情況的檔案資料。
(二)對有關部門的帳冊、憑證、報表、預決算、財產物資等進行審計。
(三)參加組委會和各部室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及時掌握工作動態。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組委會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健全、修訂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效率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意見。
(七)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組委會決定、決議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組委會批准,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八)審計中的重大事宜,可直接向組委會及時請示、報告。
第六條 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組委會的要求和運動會的實際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畫,經組委會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核實和徵求意見。
(四)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決定和糾正、改進的意見。
(五)檢查處理決定和糾正、改進意見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運動會結束後,向組委會提出終結審計綜合報告,並抄報委審計局。
第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組委會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