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系統審計工作規定

《國家體委系統審計工作規定》在1996.06.21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系統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體育資金和體育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審計署駐國家體委審計局(以下簡稱駐委審計局)是審計署在國家體委設立的派駐機構,受審計署、國家體委的雙重領導。駐委審計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審計署、國家體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的要求和委有關檔案規定設立與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別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規模較小的單位設定專職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駐委審計局的業務領導。
(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本單位應當予以保證。
(四)國家體委系統的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保持相對穩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駐委審計局的意見。
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國家體委系統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條 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駐委審計局對下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國家體委直屬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事業單位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外匯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監督。
2、組織並參加由國家體委主辦的全運會、城運會,國家體委承辦的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和其它重大國際比賽的審計監督工作。
3、對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新開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前審計。
4、對國家體委系統帶有共性,政策性強的經濟活動,如體育彩票、集資性競賽活動等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5、對國家體委籌建的援外基建工程項目及直屬單位境內外合資、合作、投資參股經.營企業、合作項目的契約執行情況、資金投入、財產管理狀況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家體委撥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的訓練、競賽、專項維修經費有重點地實行跟蹤審計。
7、領導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具體職責是;
指導直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審批直屬單位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人員。
8、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的內部審計工作。
9、負責制定國家體委的審計規章制度。
10、承辦審計署和國家體委交辦的審計事項。
11、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二)委直屬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對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單位財務計畫、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企業單位資產負債、損益,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3、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5.經濟責任。
6、基建、維修工程項且預(概)算、決算。
7、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有關經濟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8、本單位境內外合資、合作、投資參股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契約執行、資金投入、財產管理及效益。
9、本單位重大的經濟活動,如捐贈、贊助、體育廣告等收支管理。
10、上級交辦及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部門的主要許可權
(一)駐委審計局主要許可權
1、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機關司、局抄送有關經濟管理規章制度和國際、國內重大賽事計畫及年度財務預、決算。
2、參加委有關重大經濟活動的會議。
3、要求委直屬單位按時報送年度財務收支計畫、預算、決算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檔案。
4、要求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時報送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審計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及統計報表;要求省市體委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按時抄報審計報告及年度工作總結。
5、審核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檔案資料,檢測會計軟體。
6、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審計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7、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收支、可能產生的嚴重損失浪費,報經委領導批准後,有權制止。
8、駐委審計局對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報經委領導批准,採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9、駐委審計局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財經法規,報經委領導批准,分別作出沒收非法所得、經濟處罰、暫停有關的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並通知被審計單位和委有關部門執行。
10、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通報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主要許可權
1、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按時報送油或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2、審核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3、參加有關會議。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采聯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7、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駐委審計局反映。
第五條 審計工作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門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報送本部門或本單位領導人審批後。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決定的執行結果。報送審計部門。
(四)被審計單位對駐委審計局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審計署申請複議。
複議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被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內審機構的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六)審計結束後。按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六條 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駐委審計局根據情節輕重,可酌情處以罰款,並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檔案、憑證、帳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二)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審計機構或人員,上級審計機關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國家機密的。
第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第六條(一)、(二)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部門提出申述。
第八條 本規定由駐委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0日發布的《國家體委系統審計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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