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設項目

大型建設項目一般是指投資多、規模大、對國民經濟影響深遠、且直接由中央審批和管理的項目。具體劃分依據是國家規定的《工業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劃分標準》。按照現行規定,我國分別不同情況採用兩種方法劃分項目類別: 一是按項目的總規模劃分。其中,新建項目按設計能力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後的新增生產能力計算。另一種是按項目的總投資劃分。其中,新建項目按全部投資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所需投資計算。

國家對建設項目的劃分標準,從1952年開始就陸續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目前,計畫部門、建設部門、財務部門主要是參照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1978年計計(1978)234號文附屬檔案三“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及國家計委1979年計基(1979)725號文“關於補充、修訂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型劃分標準的通知”這兩份檔案來劃分建設項目規模的。(具體規定見附表)
建設項目規模的劃分,是與“分級管理”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都必須納入國家計畫管理。而且,國家有關檔案還規定,“凡是產品為全國服務,或者對生產新產品、採用新技術等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以及邊遠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對發展地區經濟有重大作用的建設項目,其設計規模和總投資雖不夠規定的標準,經國家計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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