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2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8年3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6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拳盼營、使用、維保、檢驗檢測、安全評估、事故救援處理、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晚斷虹慨圍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故障應急處置機制,引導和規範電梯維保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應急救援網路,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日常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坑估您域內電茅槳鞏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井道和機房工程質量、電梯選型配置、電梯安裝期間安全管理的監管。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會同價格管理部門監管電梯運行維護費的使用。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電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居民住宅小區和學校、幼稚園朵元邀、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七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記錄。
第八條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通訊、視頻安裝等要求。
鼓勵新建住宅使用雙迴路供電系統或者配置備用電源,並預留信息化平台建設管線接口。
第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安裝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驗收同步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原製造單位或其委託的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取得原製造單位委託的,改造單位應當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後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出具改造合格證、更換電梯銘牌,才提主灑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要求製造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免費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製度,對其銷售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性負責,不得銷售下列產品:
(一)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
(二)無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產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翻新拼裝的產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艱尋霸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單元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使用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檔案管理、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事故處理、考核獎懲等)以及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後,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三)建立並長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梯台賬和技術檔案;
(四)委託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維保,監督並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協助做好電梯的檢驗和安全評估工作,並對維保記錄進行確認;
(五)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七)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誌、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電梯使用單位、應急救援電話和電梯維保單位名稱、搶修電話等信息;
(八)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電梯乘客被困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並組織救援;
(十二)住宅小區和學校、幼稚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實施實時監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尖峰時段安排專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屋裝修期間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制止違規乘用電梯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電梯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的數量,每五十台電梯配備一名,不足五十台的至少配備一名;未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三)組織制定電梯操作規程;
(四)組織開展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五)組織開展電梯定期自行檢查工作,編制電梯定期檢驗計畫,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七)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發現電梯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用電梯,並且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八)糾正和制止電梯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九)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進行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後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重新啟用的,辦理啟用手續。
電梯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決定報廢后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九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檢驗合格標誌、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乘用電梯時拉扯、打鬧、跳躍、追跑;
(六)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七)在遭遇地震、火災、水災等災害時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的服務場所,配備與承保數量相適應的持證維保人員和相關資源條件。在本市首次從事維保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檢查維保及應急救援能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保業務。
維保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電梯維保單位從事電梯維保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維保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保方案,確保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實施維保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證,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三)在維保作業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四)配備遠程監測系統,真實記錄維保過程和結果,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員確認簽字,建立維保檔案,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四年;
(五)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考核檢查,並做出客觀記錄;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保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小時;
(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八)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
(九)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置;
(十)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保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不得人為設定電梯故障,破壞電梯正常運行;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配件。
第二十三條 變更在用電梯維保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在電梯轎廂內明示更新後的維保信息,並在三十日內持契約原件等相關材料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使用專用票據,專款專用,滾存使用,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使用情況,並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備。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向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標誌所標註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放開檢驗檢測市場準入,允許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活動。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保單位執行安全技術標準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住宅小區單元業主達到單元業主總數五分之一)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檢驗等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並根據評估結論或者檢驗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均不得繼續使用:
(一)移裝的;
(二)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三)發生電梯事故的;
(四)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故障頻率高,多次受到電梯故障投訴的。
開展安全評估的單位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縮短定期檢驗周期、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住宅小區的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顯著位置;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根據維保電梯分布情況合理布置救援網路,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認真做好記錄和演練分析評估。
第三十一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使用單位管理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門和電梯維保、醫療單位。
相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救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在開展救援的同時,應當儘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三十二條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全全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第三十三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事故責任認定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因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構建電梯運行信息監管平台和網路體系,並與製造單位、維保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實現智慧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審查過程中,最佳化辦理流程,共享數據資源,避免申報資料重複提交。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學校、幼稚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維保質量評價制度,對電梯維保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抽查和年度專項檢查,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對監督檢查不符合規定的,責令維保單位限期整改;對未能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合格的,通報發證部門,記入換證評審檔案和企業信用檔案,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監督抽查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出具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都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保服務質量評價活動,每年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二)未依法設定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制定電梯突發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未按規定時限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二)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未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保的。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月29日上午,由大同市人大常委會、大同市政府聯合舉行的《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御東行政中心召開。
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於2017年12月26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予以批准,並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同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大同市實際起草並制定的,進一步落實了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對民眾關心的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和運行維護的費用來源及使用予以明確,健全了大同市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可以用 “九大亮點”來概括。其中,該條例配合“智慧城市”建設,對電梯監管、使用、維護保養等環節提出信息化管理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要通過電梯運行信息監管平台和網路體系,實現電梯安全的智慧化管理。
據了解,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大同市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有利於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促進全市電梯安全形勢持續好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鼓勵新建住宅使用雙迴路供電系統或者配置備用電源,並預留信息化平台建設管線接口。
第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安裝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驗收同步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原製造單位或其委託的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取得原製造單位委託的,改造單位應當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後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出具改造合格證、更換電梯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要求製造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免費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製度,對其銷售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性負責,不得銷售下列產品:
(一)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
(二)無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產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翻新拼裝的產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單元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使用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檔案管理、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事故處理、考核獎懲等)以及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後,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三)建立並長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梯台賬和技術檔案;
(四)委託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維保,監督並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協助做好電梯的檢驗和安全評估工作,並對維保記錄進行確認;
(五)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七)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誌、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電梯使用單位、應急救援電話和電梯維保單位名稱、搶修電話等信息;
(八)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電梯乘客被困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並組織救援;
(十二)住宅小區和學校、幼稚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實施實時監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尖峰時段安排專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屋裝修期間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制止違規乘用電梯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電梯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的數量,每五十台電梯配備一名,不足五十台的至少配備一名;未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三)組織制定電梯操作規程;
(四)組織開展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五)組織開展電梯定期自行檢查工作,編制電梯定期檢驗計畫,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七)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發現電梯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用電梯,並且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八)糾正和制止電梯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九)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進行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後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重新啟用的,辦理啟用手續。
電梯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決定報廢后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九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檢驗合格標誌、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乘用電梯時拉扯、打鬧、跳躍、追跑;
(六)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七)在遭遇地震、火災、水災等災害時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的服務場所,配備與承保數量相適應的持證維保人員和相關資源條件。在本市首次從事維保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檢查維保及應急救援能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保業務。
維保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電梯維保單位從事電梯維保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維保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保方案,確保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實施維保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證,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三)在維保作業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四)配備遠程監測系統,真實記錄維保過程和結果,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員確認簽字,建立維保檔案,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四年;
(五)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考核檢查,並做出客觀記錄;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保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小時;
(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八)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
(九)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置;
(十)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保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不得人為設定電梯故障,破壞電梯正常運行;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配件。
第二十三條 變更在用電梯維保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在電梯轎廂內明示更新後的維保信息,並在三十日內持契約原件等相關材料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使用專用票據,專款專用,滾存使用,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使用情況,並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備。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向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標誌所標註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放開檢驗檢測市場準入,允許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活動。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保單位執行安全技術標準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住宅小區單元業主達到單元業主總數五分之一)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檢驗等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並根據評估結論或者檢驗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評估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均不得繼續使用:
(一)移裝的;
(二)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三)發生電梯事故的;
(四)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故障頻率高,多次受到電梯故障投訴的。
開展安全評估的單位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縮短定期檢驗周期、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住宅小區的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顯著位置;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根據維保電梯分布情況合理布置救援網路,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認真做好記錄和演練分析評估。
第三十一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使用單位管理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門和電梯維保、醫療單位。
相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救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在開展救援的同時,應當儘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三十二條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全全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第三十三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事故責任認定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因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構建電梯運行信息監管平台和網路體系,並與製造單位、維保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實現智慧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審查過程中,最佳化辦理流程,共享數據資源,避免申報資料重複提交。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學校、幼稚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維保質量評價制度,對電梯維保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抽查和年度專項檢查,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對監督檢查不符合規定的,責令維保單位限期整改;對未能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合格的,通報發證部門,記入換證評審檔案和企業信用檔案,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監督抽查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出具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都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保服務質量評價活動,每年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二)未依法設定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制定電梯突發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未按規定時限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二)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未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保的。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月29日上午,由大同市人大常委會、大同市政府聯合舉行的《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御東行政中心召開。
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於2017年12月26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予以批准,並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同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大同市電梯安全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大同市實際起草並制定的,進一步落實了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對民眾關心的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和運行維護的費用來源及使用予以明確,健全了大同市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可以用 “九大亮點”來概括。其中,該條例配合“智慧城市”建設,對電梯監管、使用、維護保養等環節提出信息化管理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要通過電梯運行信息監管平台和網路體系,實現電梯安全的智慧化管理。
據了解,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大同市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有利於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促進全市電梯安全形勢持續好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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