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2日
全文,批准決定,

全文

2018年12月27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9年3月22日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應當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學校、新聞媒體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等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協助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提供技能培訓以及其他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醫療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第十二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銷售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並建立銷售記錄製度。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託的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 既有建築增設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契約關係確立的電梯實際使用管理者。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是使用單位,有實際管理人的,實際管理人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依照前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電梯產權單位確定電梯的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停用期間應當設定停用警示標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電梯鑰匙,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並保持電梯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值班人員通訊暢通;
(二)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和安全警示等標誌,標明服務、投訴、應急救援電話;
(四)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記錄,及時發現和處置存在的事故隱患,制止不安全乘用電梯行為;
(五)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及時組織檢修;
(六)發生乘客被困事件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協助實施救援,安撫被困人員;
(七)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按照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救援,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八)電梯停止使用時,應當對電梯轎廂進行檢查,防止乘客滯留,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九)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鼓勵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電梯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優先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檢驗機構反饋,檢驗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經電梯製造單位確認或者經檢測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處於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轎廂內嬉戲、打鬧、蹦跳,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處滯留;
(五)撞擊或者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七)拆除或者損壞電梯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部件;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契約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維護保養質量,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包括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內容的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並由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二)維護保養期間應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三)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不少於四年;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事件報告後,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本市中心城區抵達現場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一小時;
(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四年;
(八)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依法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的,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不得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禁止採取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三十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具備法定條件,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檢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確定現場檢驗時間,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意見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於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涉及使用安全投訴較多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化、網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監管,建立信用檔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和網路舉報平台等,受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相應的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服務平台。
第三十八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未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記錄的;
(四)未按照要求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和安全警示等標誌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未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二)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的;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四十四條 負有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忻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對電梯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7日通過的《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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