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6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學校環境,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環境,是指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密切相關的校園及其周邊的有形和無形的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環境保護的領導工作,加強對學校環境的綜合治理,創建優美、安全、文明、整潔的教學環境。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
公安、環保、工商、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公用、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學校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學生進行保護學校環境方面的知識教育,對干擾和破壞學校環境的行為應當加以制止或舉報。
第六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有保護學校環境的義務,應當積極幫助和支持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
第七條對在學校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校園環境保護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消防、衛生、規劃、建設等各種標準。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逐步治理,達到標準。
第九條學校懸掛名人畫像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書寫、懸掛標語,做到嚴肅、整齊,文字規範。
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安全知識教育。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加強對現有的校舍及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管理和維護,發現危險校舍、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限期解決。
學校設備、設施應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和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合理布局教學區、體育活動區和生活區;學生宿舍應當做到空氣流通,被褥乾淨,物品放置有序,無火災、煤氣等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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