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

從1950年起,許多新獨立國家的紡織業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由於紡織品和服裝工業只需要較少的投資,許多新獨立的國家把紡織和服裝業作為工業化的先行部門,大量紡織品涌人國際市場。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大量進口紡織品,本國的紡織業抵擋不住來自香港、泰國、印度等低工資國家和地區的紡織品的競爭,要求政府採取數量限制措施,保護本國的紡織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種纖維協定
  • 別稱: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 宗旨:保證世界紡織品貿易有秩序的發展
  • 替代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
  • 監督機構:紡織品監督機構
  • 出現時間:196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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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關貿總協定主持之下,,在日內瓦召開了有關紡織品貿易的國際會議,根據美國所提出的草案,達成“國際棉紡織品短期安排”。1962年2月,在關貿總協定的安排下,簽訂了有效期為5年的“國際棉紡織品長期安排(LTA)”,同年10月生效。長期安排的參加範圍擴大到幾乎所有的紡織品貿易國,限制範圍也擴大了,對所有棉紡織品都實行了有選擇的歧視性限制。長期安排5年到期後,又延長了2期,每期為3年。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人造纖維在紡織品生產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已開發國家要求提高紡織品的限制範圍和限制水平,締結一項適用範圍更廣的多邊貿易協定。1972年,關貿總協定紡織品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工作組,在長期安排到期之前,商討今後的紡織品貿易安排。在關貿總協定的主持之下,42個紡織品貿易國經過艱苦的談判,達成了“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也稱“多種纖維協定(MFA)”,從而把紡織品的範圍從棉紡織品擴大到化纖產品,紡織品貿易如受限制範圍進一步擴大了。協定於1973年12月30日簽訂,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為4年,適用範圍包括棉、羊毛、人造纖維及其製品。該協定西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長了3次,第4次多種纖維協定本應於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各方代表於1991年同意將現行協定。延長至1992年底,待烏拉圭回合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生效後就終止。

協定概要

宗旨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宗旨是保證世界紡織品貿易有秩序的發展,減少貿易壁壘,逐步實現紡織品世界貿易自由化,同時避免對進口國市場的干擾。通過已開發國家暫時性地限制紡織品進口,或由開發中國家自動限制紡織品出口,為已開發國家競爭力遭受到削弱的紡織業的結構性調整提供一個機會。參加國有美國、歐共體、日本、加拿大、韓國、巴西印度等41個國家。中國是紡織品出口大國,並於 1984年加入了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歧視性措施)主要是緊急措施(第3條)和雙邊協定(第4條)。

限制措施

進口參加國認為它受到市場擾亂時,應先與有關出口參加國或有關國家進行磋商,以消除這種擾亂,如 60天內在限制出口要求或其他可選擇的解決辦法方面未能達成協定,進口國可單方面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所有的措施都是臨時性的,期限不超過1年。作為限制措施主要依據的市場擾亂最初是由美國提出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a.特定供應者的某項產品進口的急劇而大量增長,或緊急增長;b.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大大低於質量相當的同類產品的現行價格;c.進口國生產者因此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
從市場擾亂的定義可以看出,所謂的市場擾亂並非針對出口國行為不當而造成的出口劇增,而是針對國對國貿易的比較優勢原則的。因此它背離了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雙邊協定

為了消除進口國家的市場擾亂威脅,在符合本協定基本目標和原則的情況下,進口國可以要求同出口國協商,雙方在以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條件締結兩國間的進出口數量限制的雙邊協定。雙邊協定措施,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紡織品進口國市場擾亂和它對出口國紡織品貿易秩序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是為了保障紡織品貿易的擴大和有秩序的發展,包括對各參加國的公正待遇。
到1992年7月,美國同28個國家締結了進口數量限制協定,歐共體同19個國家締結進口數量限制協定。

協定問題

《多種纖維協定》的實施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其關稅水平高於整個工業品水平的2-3倍。該協定所建立和維持的進口配額制度嚴重違背關貿總協定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帶有強烈的保護主義色彩,為已開發國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由於紡織品貿易的大力發展是工業現代化的一個必要階段,因此,多種纖維協定製約了開發中國家通過紡織品出口實現經濟起飛,它給開發中國家每年造成的損失超過10億美元,直接影響到開發中國家國內經濟的發展和就業增加。
1989年4月貿易談判委員會(中間評審)對本領域的關貿總協定適用的統一(廢除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的規則,適用關貿總協定的規定)方式進行了談判,並取得了一致。
對多種纖維協定納入關貿總協定的具體方式,美國和加拿大提出,把限定國家的輸入數量限制變更為不限定國家的,採用世界統一標準的輸入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制度,而開發中國家則提出,在維持限定國家的輸入數量限制的同時,分階段廢除多種纖維協定,實現紡織品貿易的自由化。最終,美國和加拿大向開發中國家作了讓步,同意在10年內廢除多種纖維協定規定。

協定發展

自1995年起,WTO《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取代了《多種纖維協定》。到2005年1月1日,該領域將完全納入正常的GATT規則之中。特別是配額將最終被取消,進口國將再也不能對出口國實施歧視性待遇。《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本身也將不復存在,它是《WTO協定》中唯一規定了自行廢止內容的協定。
一體化:使紡織品逐漸納入GATT規則
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將在10年內納入GATT規則。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分4個階段,以便使進口商和出口商有時間對新形勢做出調整。這些產品的一部分過去是受配額管理的。任何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存在的配額都被轉入新的協定。對於配額管理的產品納入GATT規則的結果就是這些配額被取消。
協定規定了每一階段納入GATT規則的產品比例。如果這些產品中的任何一項是配額管理的,那么配額必須同時被取消。比例適用於進口國1990年紡織品和服裝的貿易水平。協定還規定,配額下允許進口的數量應逐年增長,增長率在每一個階段都應提高。增長速度的快慢,是根據以原《多種纖維協定》中規定的增長率為基礎建立的公式確定的。
10年過渡期的4個階段。此表以原《多種纖維協定》通常使用的6%年增長率為基礎。而實際上,根據《多種纖維協定》使用的增長率因產品不同而不同。
階段  回歸GATT規則的產品比例 剩餘配額的放開速度
(包括取消任何一種配額) (如1999年增長率為6%)
第一階段: 16%(最小比例,以1990年 6.96%
1995年1月1日至 進口量為基礎)
1997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 17%  8.7%(每年)
1998年1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
第三階段: 17%  11.05%(每年)
2002年1月1日至
2004年12月31日
第四階段: 49%(最大比例〕  配額全部取消
2005年1月1日完全 納入GATT,並最終取消配額,《紡織品與服裝 協定》廢止。
配額下進口增長的實際公式應為:
※第一階段增長率:0.1×1995年前的增長率
※第二階段增長率:0.25×第一階段增長率
※第三階段增長率:0.27×第二階段增長率
在前三個階段中的任何一階段,納入GATT規則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包括紡織品和服裝的全部4類產品:毛條和紗線、織物、紡織製成品和服裝。《多種纖維協定》未涉及且截至1996年仍與WTO一般協定不一致的任何限制措施,到2005年時都必須符合WTO協定或被取消。
如果在過渡期內又出現產業受損害的情況,協定允許可根據嚴格的條件暫時採取額外的限制措施。這些“過渡性保障措施”與GATT通常允許的保障措施不一樣,因為它們可以適用於來自特定出口國的進口產品。但進口國必須證明其國內產業正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而且還必須證明損害是由兩方面原因造成的,即從各個來源的產生問題產品的進口都增加了,而且從特定出口國的進口急劇大量增加。保障措施限制既可以通過磋商後達成的協定實施,也可以單方面實施,但需要由紡織品監督機構(TMB)審議。
在為每個國家規定配額的任何體制中,出口商都可能通過將產品經第三國轉運或偽造產品的原產地來規避配額。協定包含了處理這一情況的規定。
協定還為某些類別的國家規定了特殊待遇,例如新進入市場的國家、供應量較小的國家以及最不已開發國家。
紡織品監督機構(TMB)
該機構負責監督協定的實施,由1名主席和10名成員組成,他們以其個人身份履行職責。TMB監督根據協定採取的措施,以保證這些措施是一致的,並向貨物貿易理事會報告,理事會在一體化進程的每一個新階段開始前,都要審議協定的實施情況。TMB還負責處理《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下出現的爭端。如爭端不能解決,可提交WTO正常的爭端解決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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