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延長議定書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延長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81年12月22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稅收
  • 簽訂日期:1981年12月22日
  • 生效日期:198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的各締約方,按照本協定第十條第5款採取行動,並重申保留本協定有關紡織品委員會和紡織品監督機構職責的條款;
確認紡織品委員會於1981年12月22日通過的各項結論(副本附後)中達成的諒解;
茲協定如下:
1.第十六條規定的本協定有效期,應延長四年七個月截止1986年7月31日。
2.本議定書應交存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總幹事。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議定書應對本協定的各締約方、接受或參加本協定的其它各國政府和歐洲經濟共同體開放,以簽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議定書應從1982年1月1日起,對屆時接受本議定書的國家生效。對其後接受本議定書的國家,應從該國接受的那天起生效。
本議定書於1981年12月22日在日內瓦達成,正本一份,其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81年12月22日通過的紡織品委員會的各項結論:
1.本協定參加國就本協定的前景交換了意見。
2.全體參加國一致把相互之間的合作視為本協定之基礎和處理為促進本協定目標和宗旨的實現的問題的根據。各參加國強調指出,本協定之基本目標,乃在於確保擴大紡織品貿易,尤其是確保擴大開發中國家的紡織品貿易,逐步做到減少貿易壁壘和實現國際紡織品貿易自由化;與此同時,避免進口國或出口國的個別市場和個別行業生產受到破壞性影響。有鑒於此,重申履行本協定的一個主要目標,乃在於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力求其紡織品出口收益有實質性的增加,並為它們在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占有較大份額提供機會。
3.紡織品委員會各成員認識到,國際紡織品貿易中依然存在著會出現不能令人滿意的狀況的趨勢,如果此種狀況不能得到圓滿解決,有可能給參加國際紡織品貿易的各國(進口國抑或出口國,或二者兼有)造成損害。這可能給貿易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前景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對一般貿易關係、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可能產生不利的反響。
4.注意到紡織品和服裝人均消費量的增長率下降,可能是產生或惡化市場混亂狀況的有關的要素。還注意到國內市場可能由於諸如工藝方面的和消費者愛好的變化等要素而受到影響。有鑒於此,憶及了本協定所述及的斷定市場混亂狀況的恰當要素,系載於附屬檔案一。
5.一致同意凡屬本協定範圍內之紡織品貿易的任何重大問題,應依照本協定有關條款通過磋商和談判加以解決。
6.本委員會注意到在出口本協定所述及的三種紡織纖維品方面占有有優勢的某些出口參加國,對尋求和有助於達成相互間可接受的辦法,以解決因實施本議定書而延長了的本協定而出現的特大限制水平有關的特殊問題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及所表達的善意。
7.各參加國憶及,只有在市場混亂狀況(按附屬檔案一規定)或市場混亂確實帶有風險時,方可援引保護性措施。注意到第六條規定實行此種限制時,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新參加國,小供應國和棉花生產國應予較之它國更為優惠的條件,本委員會特提請注意下述第十二款。
8.關於本協定附屬檔案一所載市場混亂之定義,各參加國適當地注意到在實際套用此定義方面出現的種種困難,導致了出口參加國和進口參加國之間的誤解,對本協定的實施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為克服這些困難起見,各參加國一致同意,完全遵守附屬檔案一制定的紀律和本協定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各項程式;要求按這些條款採取行動時,應提供具體而真實的有關情況。各參加國還同意,當要求採取此種行動時,現存的狀況應由有關締約國定期進行檢查,並根據第三款第九段或第四款第四段的規定,將任何修改結果立即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
9.憶及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或加劇如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述及的市場混亂狀況時,可在雙邊協定的各締約方之間就來自某方的某一產品達成較低的正數增長率的協定。還一致同意來自某方的有關產品,其限制水平甚高的配額已大量使用,並在進口國紡織品和服裝市場上占有很大份額時的日趨愈甚的影響已為此種協定關注時,則協定的出口一方可同意就靈活性問題做出任何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10.發表了如下觀點:根據附屬檔案二談判達成的較高限制水平與實際進口量之間的重大差額所造成的進口的突然劇增,可能給進口國帶來實際困難。當此種不可低估的困難起因於經常使用不足的限制水平,而且給國內工業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嚴重而明顯的損害時,出口參加國可對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或安排表示同意。此種解決辦法或安排應規定經雙方一致同意後對出口參加國給予公正的和數量上的補償。
11.本委員會認識到,市場狹小,進口水平異常高,而其國內生產水平相對低的國家,尤其會面臨按附屬檔案一規定的進口造成的市場混亂所引起的問題。它們的問題應本著公平、靈活的精神加以解決,以避免損害那些國家紡織品的最低限度生產,就那些國家來說,第一條2款以及附屬檔案二第2款的規定應予充分履行。凡屬本款所述國家的出口參加國,可同意就附屬檔案二第5款所做出的任何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在此方面將對這些國家就避免損害其紡織品最低限度生產所表示的關注予以特殊考慮。
12.各參加國意識到對產棉國棉織品出口以及對新參加國和小供應國出口實行限制而產生的問題。它們重申對本協定第六條的字面和含義以及為這些國家的利益而有效履行本條所承擔的義務。為此目的,各參加國一致協定如下:
(1)一般應避免對小供應國和新參加國的出口施加限制。為第六條第三款計,紡織品出口份額和服裝進口份額應分別予以審議。
(2)對新參加國和小供應國出口的限制,應遵循第六條第二款,適當考慮今後貿易發展的各種可能性和允許符合商業需求量的商品進口的必要性。
(3)對產棉出口國的棉織品的出口,應予特殊考慮。有鑒於此種貿易對這些國家的重要性,凡實行限制時,應適當注意附屬檔案二各條款,在配額、增長率和靈活性等方面給這些國家以更加優惠的待遇。
(4)對於新參加國、小供應國和產棉開發中國家的棉織品貿易。實行附屬檔案二中有關特殊情況和事例的各種規定時,應有所節制。
(5)擬對新參加國、小供應國和生產棉織品國家施加限制時,既要根據第八條第三款非參加國的類似出口品的待遇,也要考慮到其它參加國類似出口品的待遇。
13.本委員會憶及,應考慮到對第六條第六款所述及的貿易應給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14.各參加國同意按照本協定第八條的各項規定,進行充分合作,以便處理有關迴避本協定的問題。同意有證據證實真正產地國和迴避本協定情況時,第八條第二款所述及的適當的行政管理行動在原則上應包括:對現有配額扣除調整以反映真正產地國;任何此類調整,連同在有關國家間為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通過磋商而確定的調整時間和調整範圍,如未能達成此種解決辦法,任一有關參加國可依照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將此事提交紡織品監督機構。
15.依照本協定中所包含的貿易自由化之宗旨,本委員會重申需根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監督調整政策和措施以及自主的調整過程。為此,本委員會決定下設分委員會,以執行原由調整措施工作組進行的各項活動;並根據各參加國所提供的材料和情況,定期審議紡織品生產和貿易的動態和自主調整過程中及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動態以方便調整。分委員會應定期向紡織品委員會報告,以使該委員會得以履行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義務。
16.各參加國重申了它們對擴大貿易的宗旨,減少此種貿易壁壘以及逐步實現世界紡織品貿易自由化等方面所承擔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認識到這些宗旨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本協定範圍之外的問題,如削減關稅。
17.從逐步取消本協定規定的限制的角度來說,應優先注重貿易各部門,如毛條,以及本協定規定給予供應國按第六條所述的特殊和更加優惠待遇。
18.各參加國重申了本協定的兩個機構,紡織品委員會和紡織品監督機構在其主管範圍內卓有成效地行使其職責的重要性。有鑒於此,各參加國強調了多種纖維協定第十一條所列的紡織品監督機構的各項職責的重要性。
19.各參加國還重申,紡織品監督機構的作用在於行使第十一條所列的各項職責,從而有助於確保公正有效地實施本協定和促進其宗旨的實現。
20.本委員會認識到各參加國間的緊密合作對有效地履行紡織品機構各項職責的必要性。
21.各參加國還注意到,如一參加國或數參加國不能接受紡織品監督機構的結論或建議,如在它提出建議之後各當事方之間的問題依然存在,可採納第十一條第八、九、十款所列程式。
22.各參加國重申第七條對有效實施本協定的重要性。
23.一致感到全體參加國在尚未採取多種纖維協定所提供的全部救濟措施之前,應辦戒對多種纖維協定所涉及,但超出其規定範圍的紡織品採取措施。
24.基於上述第一至第二十三款所述及的各要素全部取代了1977年12月14日通過的各要素並考慮到紡織品貿易所具有的演變性和周期性,以及為所有當事方的利益而建設性地、公正地預先解決問題對無論出口國抑或進口國的重要性,紡織品委員會認為目前這種形式的協定應予延長四年七個月,其條件是為此目的而擬就的議定書從1981年12月22日起以簽字形式獲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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