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原則又稱“多數公決原則”。進行選舉或通過議案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繩的原則。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14世紀時歐洲各國相繼採用該原則作為選舉和通過決議的方法,後傳播於全世界。多數決方式有絕對多數法、比較多數法和特別多數法三種。一般事項均採用前二種方式,特別重要的事項(如憲法議案的通過)採用後一種方式。如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般法律,只需過半數的代表同意;而修改憲法,必須有2/3以上的多數同意。美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必須經國會2/3以上的議員同意,並經3/4以上的州議會批准,才能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