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研究》一書的出版社是法律出版社,作者是錢玉林,出版時間是2005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書名: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研究
- 作者:錢玉林
- ISBN: 7503654090
- 頁數:329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年6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6月1日)
叢書名: 商事法專題研究文庫
平裝: 329頁
開本: 32開
ISBN: 7503654090
條形碼: 9787503654091
尺寸: 21.1 x 14.8 x 1.3 cm
重量: 340 g
作者簡介
錢玉林,男,1966年11月生,江蘇崑山人,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華東政法院博士後。現為揚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法律科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40餘篇,曾獲清華大學優秀博士論文、清華大學優秀博士畢業生、江蘇省“青藍工程”優秀青年骨幹教師榮譽稱號。
內容簡介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之一,在於股權的多元化和股東的分散化。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公司的意思與個別股東的意思相分離。作為公司意思決定機關的股東大會,擔當著公司意思的“器官”。但由於股權的多元化和股東的分散化,探討如何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形成公司意思決定,就成了一個公司理論、立法和實踐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事實上,在中國證券市場經歷10餘年的風雨和磨難之中,也引發了大量這方面的思考①。問題的產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不容忽視的,就是我國公司立法上存在著嚴重的不足。無論是股東大會會議程式,還是股東大會決議
內容,都會影響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公司法面對這些問題應作何反應,值得進行理論上深入的研究。
雖然20世紀以來,各國公司法都經歷了削弱股東大會許可權,強化董事會地位的變遷。但這種變遷並非意味著“董事會中心主義”是現代公司的發展趨勢。在理論上,機關的分化不等於股東大會喪失了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的地位,公司的本質決定了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的地位不會動搖①。正是基於此,在權力劃分時,公司法始終假設:股東大會是作為企業的實際的所有者的社員合議場所……是公司的最高、最終的決策機構②。在公司法的制度設計上,股東大會仍然掌握著決定公司命運的生殺大權,如章程修改、資本增加或減少、合併、營業轉讓、解散等。更重要的是,董事的任免權仍然為股東大會牢牢掌握,這樣,從理論上來說,股東大會仍然控制著公司的經營③。這說明,公司法上的這一結構、制度安排,仍以關懷股東權(權力、權利)為其核心,並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構想為股東控制經營者的一種工具。
然而現實並非如此,公司發展演變的結果,不是股東而是董事會控制了公司。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因為股東普遍對法律或公司章程賦予的得以控制公司經營者的權利不感興趣。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20世紀30年代所完成的經典著作《現代公司與私人財產》④中,實證分析了股東對股東大會上的權利表現出“理性的冷漠(rationally apathetic)”的緣由。認為,大公司股份的持有非常分散,大多數股東認為花費時間、精力和財力試圖改變無效率的經營方針是不值得的,因為作出這樣的改變所付出的成本要高於投資本身所得到的回報,股東採取聯合的行為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不是公司立法本意,而是股東自身的原因,諸如股東的分散“用腳投票(the Wall Street Rule)”或乾脆“搭便車(Free Rider)”等消極行為,造成股東大會的空殼化(或稱形骸化)⑤傾向。這樣,對股東大會進行改革,恢復其地位,是面臨的一個課題。
從公司法最初的制度設計,到現實中股東大會會議逐步偏離這種制度設計,產生了一個不得不加以思考的悖論:既然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大會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何以股東大會決議難以表達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問題的答案,並不在於對股東大會地位的懷疑和動搖,而在於努力尋找一條將股東大會通向最高地位的道路。不用說,問題的癥結也在於此。董事會(或經營者)侵蝕股東大會許可權是一種現象,股東對股東大會的冷漠也同樣是一種現象,正是這些現象,其背後隱藏著問題的本質。挖掘這一本質,是公司法學者的共同任務。作為本課題而言,只是試圖抓住某一方面,為探討這一本質問題作一些基礎性的研究。因為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所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代表了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一旦作出了這種決議,就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等產生約束力。本課題選擇股東大會決議瑕疵作為研究對象,力圖闡明股東大會會議應貫穿的理念,即程式、決議內容的公平、正義和正當性。
從應然的角度,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決議應能代表全體股東意志;但從實然的角度,股東大會會議並非由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決議也並非能代表全體股東意志。應然與實然的矛盾,是研究本課題的出發點。如何使股東大會合法召開,既能保護股東利益,又付出最小的成本;股東大會會議如何貫穿股東平等與股份平等,又不侵害少數股東利益;股東大會決議與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的衝突與協調;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完善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大會決議程式和內容瑕疵的規定,等等。這些成為本課題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同時也是本課題研究的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所在。
本課題擬採取比較法研究、實證分析和規範分析等研究方法,對如下問題作進一步研究:第一,股東大會決議法構造的基本理念。現代公司法受“企業所有與經營相分離”原則的支配,對公司權力結構進行了調整,釐清了公司機關許可權的界限。在此情形下,股東大會決議事項的範圍究竟有多大,章程能否擴張或保留股東大會許可權,以及董事會是否應當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能否將許可權內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決議等,都是尚待研究的問題。第二,公司法為民法的特別法,而股東大會決議又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理論能否適用於股東大會決議,包括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論能否適用於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值得探討。第三,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基本內涵是什麼?公司立法強調股東大會會議程式基於一個什麼樣的理念?程式正義能否在實質意義上貫穿股權平等?理論上需要作出反思。第四,研究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效力的評價體系,在此基礎上構建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制度。在瑕疵決議的訴訟中,判決的溯及效力與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是謀求公司法律關係穩定的一個重要方面。司法干預股東大會決議的程度,裁量駁回制度的必要性和適用範圍,同樣是救濟制度中不可忽視的問題點。第五,我國《公司法》第111條是司法介入股東大會或者為對股東大會決議進
行司法審查提供了依據。該條存在的問題究竟有哪些,如何改革使其完善,是公司法修改中面臨的問題。論文試圖在此問題上有所突破。第六,一般的理論認為,現代公司法采“董事會中心主義”,本文透過對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研究,從一個側面對現代公司法的價值取向作出新的反思。集中探討的問題是:股東大會決議能否推翻董事會決議或者要求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決議作出行為,或者董事會能否將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這些問題在傳統公司法理論中未能很好地予以回答。
最後,仍需特別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對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問題。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股東大會決議:爭論中的制度理念
第一節 公司機關的理論
一、機關之於法人
二、機關的分化及其邏輯
三、“伯利——米恩斯命題”下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節 股東大會地位的檢討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公司權力結構的變遷及其評價
三、從赫斯克曼到科斯坦:“退出”與“發言”之辯論
四、股東大會命運之爭
五、小結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改革
一、改革者為何?
二、改革實踐:以英國為例
三、股東大會改革的基本問題
第四節 尋求信息對稱的路徑:股東質詢權制度的反思
一、股東質詢權的立法構造
二、股東質詢權的依據和範圍
三、董、監事(會)的說明義務及質詢權的法律救濟
四、我國現行法的檢討與思考
第二章 股東大會決議:一個理論架構
第一節 股東大會決議:法理分析
一、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二、衝破民法範式的法人決議
三、決議的效力
第二節 決議事項:一個比較法的分析
一、各國立法例的考察
二、章 程對決議事項的擴張或保留之討論
三、決議事項的專屬性問題
第三節 決議瑕疵的立法例觀察
一、大陸法系
二、英美法系
第三章 股東大會決議程式瑕疵分析之一:會議召集
第一節 會議召集權人瑕疵研究
一、立法例
二、董事會召集的瑕疵
三、少數股東召集的瑕疵
四、監事(會)召集的瑕疵
五、小結
第二節 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之研究
一、引言
二、通知人的瑕疵
三、通知或公告期限的瑕疵
四、通知或公告方式的瑕疵
五、通知對象的瑕疵
六、通知或公告內容的瑕疵
七、小結
第四章 股東大會決議程式瑕疵分析之二:決議方法
第一節 法定數瑕疵分析
一、引言
二、法定數與決議
三、瑕疵分析
第二節 無表決權股東與決議瑕疵
一、非股東的表決:一種制度上的反思
二、無表決權股份:“同意的計算”
三、特別利害關係的股東:爭論與選擇
第三節 表決權代理的瑕疵分析
一、從授權方式觀察
二、從代理人資格觀察
三、從代理權的行使觀察
第四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及其瑕疵分析
一、表決權行使的統一性:學說與立法
二、瑕疵分析
第五節 股東意思表示的瑕疵與決議效力
一、決議與股東意思表示
二、股東意思表示瑕疵與決議效力
第六節 表決方法的瑕疵
一、表決方法:經驗性觀察
二、書面投票:一個似是而非的問題
三、會議主席:資格與“一票之爭”
第五章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瑕疵分析
第一節 違反法令的決議——兼對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檢討
一、違反法律原則
二、違反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
三、違反強行法規定:《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檢討
第二節 濫用多數決的決議
一、“多數決原則”:團體行為的邏輯
二、禁止多數決濫用的法理:民法原則的延伸
三、濫用多數決的決議之效力
一、章程的性質
二、違反章程的決議的效力
第四節 許可權外的決議——以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為中心展開
一、對一個舊話題的重新認識
二、“許可權外”與“目的事項外”之辨析
三、對董事會決定的干預:以英國判例法為例
四、小結
第六章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
第一節瑕疵決議的效力:“二分法”與“三分法”之爭
一、“二分法”:缺陷分析
二、“三分法”:法律行為理論的引入
三、“三分法”之界定
第二節 決議瑕疵的治癒
第三節 瑕疵決議的訴訟
第四節 中國《公司法》第111條:問題點與改革思路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