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職能論

多元職能論是我國保險理論界對保險職能的一種認識。其中主要論點是: 保險不僅僅具有一種或兩種職能,而是多種職能的集合。具體看法又不盡相同:①有人主張,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是保險較為低級的職能,現代保險還應具備積累資金、融通資金等較為高級的職能;②有人把保險的職能和保險公司的職能區分開來,認為,保險屬於一種經濟範疇,其職能同其本質決定,是一種永恆的東西,這就是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而保險公司作為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其職能就要打上商品經濟的烙印,諸如融通資金等;③有人主張,保險在一切社會形態下的基本職能為分散危險和組織經濟補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具有融通資金的特殊職能,因為現代保險業的管理後備基金過程中,逐漸發展起運用基金的金融中介功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該功能越加突出,作為金融企業,保險公司開始形成獨特的互相聯繫和制約的負債、資產業務。執行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職能的活動是負債業務;利用負債業務形成的保險後備基金,進行融通資金的活動是其資產業務。

這種觀點還認為,在計畫經濟體制下,保險具有分配資金的職能,即保險按財政型經營模式需要,作為財政體系的組成部分,履行一部分財政義務,這種職能是對保險性質的扭曲;④有人認為,保險的職能是通過對風險的調節實現的,保險是參與風險調節的手段,調節的技術方式是疏散風險,調節的物質方式是補償損失。同時主張,保險的職能——疏散風險和補償損失——是本身固有的,非外力所能增減,但隨著經濟發展和業務經營的需要,也會產生一些新的功能,諸名分配資金、積累資金、融通資金和防災防損等,但這些功能的外在發揮總以其固有的職能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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