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險機構審批條件

外資保險機構審批條件是根據 《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2年9月11日發布,1995年6月5日修訂)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資產總額在50億美元以上,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3年以上。

合資保險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 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 經營非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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