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是中國為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加強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1992-08-15
- 發文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2]第10號
- 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是中國為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加強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是中國為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加強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1] ...
二、對《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
外國(地區)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產業政策的企業,其登記管理權的授予和規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附屬檔案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第五條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下列市場主體登記:(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一) 佣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註冊時,其中文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如日本、韓國的"株式會社"應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基本要素 企業名稱由企業...
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人數或者從業人數。第六條 工商企業只準登記和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市、縣境內,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同行業...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九)有...
第六條 稅法第三條所說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利潤(股息)...
(九)企業監督管理科 落實內資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行為的督促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對無照經營和其它違反...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第十四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登記的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深圳經濟特區直接辦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
(三)企業註冊指導處 負責擬訂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註冊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相關登記註冊工作;負責推進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四)...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辦法》進一步明確,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資需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一是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下同);二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所謂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外國公司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特徵 ⒈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中國《公司法》第203...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擬...
為了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外國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
5、承擔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監管處 1、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2、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駐陝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駐陝分支機構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契約,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第六條 企業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畫;(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
外國企業 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 動 ①《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②《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①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