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徵
外國基地公司一般具有如下特徵:它是一個受控實體,由基地公司所在國之外的某一國居民公司或個人控制,這種控制關係主要是母子公司的控制關係。它具有避稅地的法人資格或居民公司地位,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其經濟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實際來源於基地公司所在地之外,基地公司的經濟職能只是充當資金中轉站或銷售中轉站或僅提供業務手續服務等。
主要特點
基地公司一般有四個特點:第一,設立基地公司是以減輕稅負為目的;第二,基地公司一般設在避稅地;第三,基地公司同居住國公司和第三國公司有關聯,有的就是跨國公司內部的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第四,基地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
主要形式
利用設立基地公司減輕稅負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把基地公司作為虛假的中轉銷售機構
假如A國母公司M,在B國和C國分別設有子公司M1和M2。M1與D國非關聯公司d的產品實際上是直接運送M2對外銷售的。若A國母公司在E國設有基地公司e,實際上M2直接授受來自M1和d的產品,但這樣難以達到減稅的目的。於是在賬面上製造一個e,先由M1和d向e出售產品,這時的價格是低價或平價,是真實價格,然後再由e加價後出售給M2,這就成了虛假的高價產品。這部分價差形成的利潤就沉澱在e公司的賬上,而 E國為避稅地,稅負低甚至是無稅的,由此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
2.把基地公司作為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為了控制而非投資的目的擁有其他一個或若干個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證券的公司。其主要作用有:通過持有多數股份控制商業或工業公司,起投資基金的作用;以發放浮動債券所獲得的資金為本國集團內的公司提供資金來源;收取股息、利息等消極所得。建立控股公司,一般要求子公司將所獲得的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到基地公司,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一家美國子公司若如實地支付給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要向美國繳納稅率為30%的預提稅。為了避免這一預提稅的繳付,美國的這家子公司在荷蘭之間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當美國子公司在向荷蘭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時,只需按5%的稅率在美國繳納預提稅,而荷蘭對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徵稅。
3.把基地公司作為收付代理的招牌公司
跨國納稅人為了躲避對所得收入徵收各類所得稅,便在避稅地設立招牌公司,專門收付代理各類所得收益,包括收取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勞務費和貸款,即將有關收入都轉到避稅地招牌公司的賬上。而實際上,貸款的借出、特許權的轉讓、貨物的出售以及勞務的提供均不在避稅地。
4.把基地公司作為投資公司
這種基地公司是以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的公司。它只構成某個公司很少或極少的股份,並不提供任何有意義的企業決策投票權。組建投資公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或減輕對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徵收的所得稅和
資本利得稅。
5.把基地公司作為信託公司
在大部分國家,信託都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並且對這種信託法律關係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稅地,信託則可以作為法人存在,並允許一項信託長期存在,如列支敦斯登。在另一些避稅地,允許建立信託,但無信託法規,因而信託也可以無限長期存在,如海峽群島等,這樣在高稅國的納稅人便可將其財產或其他資產委託給避稅地的一家信託公司或受託銀行,由其處理財產的收益。跨國納稅人利用信託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財產所得和轉讓資產產生的資本利得的稅負,更由於信託資產的保密性,還可以通過信託資產的分割將其財產轉移到繼承人或受贈人的名下,藉此來規避在有關國家的繼承稅、遺產稅或贈與稅。
6.把基地公司作為航運公司
把基地公司作為航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使海運收入減少,避免稅負。由於航運公司具有流動性,公司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可以分離,註冊地又可在第三國。因此,航運公司通常會在某個避稅地辦理船舶的登記手續,並懸掛一面方便旗幟。所謂方便旗幟是指允許非居民船主懸掛的國旗,旗幟國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註冊費外,對掛旗船並不實行財政性或其他控制。
7.把基地公司作為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是為公司集團內部借貸業務充當中介人或為第三者提供資金的機構。跨國納稅人為了利息收入的預提稅的減少常常藉助稅收協定在某些避稅地建立金融公司,從事中介業務。它們既可充當公司內部借貸的中介,為內部融資進行調配;又可從事向非關聯企業的正常貸款業務,獲得利息收入;還可為集團成員提供進行長期投資所臨時需要的大筆資金以減輕公司稅負。為了收到滿意的效果,必須在理想的地點建立這種基地公司:首先,此地與借款人的所在國簽訂了減征或免徵預提稅的稅收協定;其次,所在國稅務部門能夠容忍該公司的微利經營;再次,此地對支付貸款人的利息不征預提稅。
此外,還可以有以下的基地公司形式:
(1)專利持有公司。主要經營內容是提供和轉讓各種專利權。
(2)貿易公司。它是專門從事貨物或勞務貿易及租賃業務的實體。
(3)
受控保險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為其公司成員提供保險和分保險的公司。
(4)離岸銀行。是由高稅國居民在避稅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資為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離岸基金和以所在國非居民為業務對象的離岸銀行。
(5)服務公司。指從事部分管理、卡特爾協定組織、互助基金管理或其他類似勞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