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是香港政府發行貨幣的保證金。根據1935年頒布的 《貨幣條例》 (後稱 《外匯基金條例》) 而設立。外匯基金的初期資產是政府出售發鈔銀行繳存白銀所得的1231萬英鎊。此後,隨著發鈔數量的增加,銀行為換取無息負債證明書而繳存的發鈔準備不斷增加。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 的規定,外匯基金資產可以由合格的擔保品構成,包括發行的港元鈔票、黃金、白銀、外匯 (初期主要是英鎊),或其他任何由英國國務大臣認可的擔保品。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與3家發鈔行按預定的匯率買賣英鎊來影響匯率。自1972年港幣與美元掛鈎,特別是1974年11月港元自由浮動以來,港府加強了通過外匯基金對市場的干預,以維持港元匯價的基本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