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條例是有關香港貨幣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訂,於1935年12月6日經港督批准頒布施行,最初稱為 《貨幣條例》 (Currency Ordinance),後改稱 《外匯基金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外匯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穩定港幣的匯率。具體內容包括: 放棄銀本位,禁止白銀流通,發行以英鎊為準備金的港元紙幣和硬幣等。此後,條例曾經過多次修訂。
現行的 《外匯基金條例》 於1995年6月1日修訂通過。其內容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設立外匯基金的目的。外匯基金的首要目標是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率,其次是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和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但是,後者的使用必須以不妨礙首要目標為前提。②外匯基金的構成及來源。外匯基金主要以金融資產形式 (港幣、外匯、黃金或白銀及有價證券) 存在。其來源可分為: 官方儲備、發鈔銀行上交的港幣準備金、港府發行硬幣所得的收入、外匯基金借款、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銀行體系淨結算額等。③外匯基金的管理及金融管理局的設立。該條例規定,允許港府財政司委任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外匯基金的管理及銀行監管工作。金融管理局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辦事機構,其營運費用及職員開銷,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