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是增城市政府2016年發行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
- 實施地區:增城市
《增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是增城市政府2016年發行的意見。
增城市 [1]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管理,創造方便、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管理,創造方便、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是指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時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處理。”修改決定2 四十二、將《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滿足以下建設時序要求:“(一)全部配套公共...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畫。第七條 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和市場需求確定,並經批准立項。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
(八)綜合協調市政府指定範圍的航空、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和督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特定區域、項目開發建設工作,負責重點公共建設項目建設的協調督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統籌全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技術管理標準,...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辦法建設和移交所開發項目的配套教育設施。第四條城鄉規劃、國土、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等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一節配建規劃規定 第五條建立基礎...
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亮化工程,教育、社區衛生、社區服務、物業服務用房,環衛、文化體育以及停車場(庫)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同步建設,並保證正常使用。其他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第六條 新建商品住宅分期開發建設、分期申請交付使用的,該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
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住宅項目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規劃條件等要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分期交付使用時,建設的配套設施應當...
3.負責城鄉建設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參與提出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總盤子;統籌編制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年度建設計畫;開展城鄉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論證。4.承擔城市道路、公共建築項目及市政、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
房地產開發企業興建的產權屬於政府的社區配套物業,由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定書》並統一接收物業。具體程式如下:(一)規劃施工圖審核 1、開發商報送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確認同意規劃 (二)移交意向程式 1、項目規劃驗收前開發商提供...
本條例所稱綜合開發項目,是指政府組織或者指定對某一區域實施征地拆遷安置,並通過統一建設配套設施,使其成為成熟的居住區建設用地的工程項目。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市區範圍內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居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