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1994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6發布)是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4年4月23日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4]116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四條

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第五條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以上公式中,徵收率為3%。

第六條

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3%;“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第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八條

對沒有條件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二)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帳、核算。
(三)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第九條

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第十條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一條

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賬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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