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遇倫理學是現代西方一種基督教神學倫理學說。20世紀60年代出現。由神學倫理學家在“単新正統道德建立“新道德”的思想運動中提出。他們對傳統的神學倫理學持批判態度,認為它失去與生活的聯繫,不能適應現代生活,也不能指導人的行動,主張用基督教的"境遇倫理學”來解決當代西方社會的道德問題。主要代表為美國神學家、倫理學家弗萊切爾。他強調個人行動的特殊境遇,認為一切事物的正當與否完全由境遇來決定,反對用某些已規定好的道德原則和規範來約束人的行動,而應當使“原則服從情境、整體服從部分、理論服從現實'境遇倫理學。
不是體系,只是對“情況”和“聯繫”進行判斷的方法,其實質在於“戰略是實用主義的,而策略是相對主義的,但不是基督教的“愛”的原則。在對待基督教境遇倫理學與傳統神學倫理學的關係問題上,主要有兩派觀點:以弗萊切爾為代表的急進派和羅賓遜為代表的溫和派。弗萊切爾把基督教的愛放在首位,認為愛優於境遇因素,人們永遠應該按愛去行動,但如何做到這一點,則要看自體境遇愛的終極者的是愛上帝,人們是為了愛上帝才愛鄰人和愛自己的。愛上帝是實質,愛人是形式羅賓遜與弗萊切爾不同,在承認基督教的愛是唯一的絕對原則的同時,還為“愛”制定許多指導規則,認為沒有這些規則,愛就會迷失方向,主張在對人的行動的指導上,道德規則仍是必要的。基督教境遇倫理學把實用主義道德理論與基督教的愛相結合,是西方社會道德危機的產物。它從根本上動搖了基督教的戒律,但同時也使社會道德陷人相對主義和非道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