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加強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管理,督促境外持有人依法履行藥品上市後質量管理主體責任,規範境外持有人境內代理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加強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管理,督促境外持有人依法履行藥品上市後質量管理主體責任,規範境外持有人境內代理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加強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管理,督促境外持有人依法履行藥品上市後質量管理主體責任,規範境外持有人境內代理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境內代理人的,由新指定的境內代理人重新確認其名下已備案的醫藥代表信息。對不再從事相關工作或者停止授權的醫藥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刪除其備案信息。第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被吊銷、...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企業參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方案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關鍵點評析 第一,改變藥品批准文號與生產企業捆綁的模式。...
代理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境內上市藥品醫療器械有關責任和義務,協助藥品監管部門開展對產品境外研製、生產場地的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持有人變更代理人的,應當在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變更程式後,委託新任代理人向核查中心及時提交新...
第一條接受境外製藥廠商委託加工藥品,系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境外製藥廠商的委託加工藥品,所加工藥品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第三條 委託方應是持有該加工藥品境外上市許可或銷售許可的製藥廠商或其委託代理人。受託方應是持有與該...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批准生產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並達到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批准生產在境外已經上市在境內尚未上市的藥品,尚無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達到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國家食品...
第三十七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八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由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
除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一)、(二)規定的藥物外,新藥申請批准後每個品種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不得分由不同單位生產。 第五十二條 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技術要求由於相同品種在境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的,維持原...
2012年8月3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4號公布《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許可管理暫行規定》(CCAR-315)。該《規定》分總則、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許可證管理、行為規範、監督檢查、法律...
49.(年度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年度報告。50...
(二)與境內上市藥品共用生產線的;(三)其他需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境外持有人應當綜合研判境外實施召回情況,如需要在中國境內召回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實施召回。 第四章 責令召回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