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則

盤點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則
  • 外文名:Rules on Accepting Accreditation Application fromCross-frontier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1.目的與範圍,2.引用檔案,3.術語和定義,4. 受理政策,5.費用,6.附則,

1.目的與範圍

1.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作為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
織(APLAC)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相互承認協定(MRA)的成員,
嚴格履行互認協定的要求,承認互認協定簽署方的認可結果。
1.2 本規則適用於 CNAS 對境外實驗室、檢驗機構、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和能
力驗證計畫提供者的認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請人應滿足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和 CNAS-RI01《檢驗機構認可規則》的相關要求。

2.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檔案,註明日期的,
僅適用引用的版本;未註明日期的,適用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
2.1 GB/T 27000-2006《合格評定 辭彙和通用原則》
2.2 GB/T 27011-2005《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
2.3 ILAC P5《 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定》
2.4 APLAC MR 002《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定》
2.5 ILAC G21《跨國認可—避免重複原則》
2.6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
2.7 CNAS-RI01《檢驗機構認可規則》
2.8 CNAS-RL03《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2.9 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3.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引用GB/T 27000和 GB/T27011 中的有關術語並採用下列定義:
3.1 認可:正式表明合格評定機構具備實施特定合格評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證明。
3.2 申請人:正在尋求 CNAS 認可的機構。
3.3 獲準認可機構:已獲得 CNAS 認可資格的機構。

4. 受理政策

4.1 CNAS 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認可活動,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申請人
和獲準認可機構。境外申請人可向 CNAS 提出認可申請,CNAS 將採用統一的認可
要求對其進行認可。
4.2 境外申請人在以下或類似情況時可向 CNAS 提出認可申請:
(a)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不能提供申請人要求的認可範圍的認可;
(b)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未與 CNAS 簽署互認協定;
(c)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沒有相應的認可機構;
(d)申請人客戶特定要求,且該客戶不接受互認協定簽署方認可結果的等效性;
(e)當申請人在不同國家或經濟體設有分支機構時,申請人要求所有分支機構均
獲得 CNAS 認可;
(f)其他。
4.3 若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在申請人申請的範圍內未與 CNAS 簽署
相互承認協定,不論是否獲得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的認可,CNAS 將按統一的要求對
申請人實施認可活動。經申請人同意,CNAS:
(a)將申請人向 CNAS 提交認可申請的情況通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
機構。
(b)可邀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派員作為觀察員或評審員參加評
審,或舉行聯合評審以獲得雙重認可。
4.4. 若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在申請人申請的範圍內與 CNAS 簽署了相
互承認協定時,CNAS 應:
(a)詢問申請人是否了解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
(b)建議申請人向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尋求認可,這樣將更具經濟性;
(c)通告申請人其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已與 CNAS 簽署互認協定,認可結
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請人堅持向 CNAS 申請認可,CNAS 將按統一的要求對申請人實施認可活
動,並經申請人同意:
(a)將申請人向 CNAS 提交認可申請的情況通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
機構。
(b)可邀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派員作為觀察員或評審員參加評
審,或舉行聯合評審以獲得雙重認可。
4.5 受理條件
境外申請人正式申請的受理條件與國內申請人相同。原則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請
書、質量手冊以及程式性檔案等相關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5.費用

境外申請人的認可費用按 CNAS-RL03《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中的相關規定繳納。

6.附則

6.1 本規則經實驗室專門委員會及檢驗機構專門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 CNAS 秘書
長批准後實施。
6.2 本規則的修訂和廢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式。
6.3 本規則由 CNAS 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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