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

《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
  • 加強: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
  • 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
  • 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修訂版本,通知,正文,歷史版本 國海發[2007]16號,

修訂版本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修訂《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海規範(2016)3 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我局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於印發<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海發〔2007〕16號)同時廢止。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填海造地項目和含有填海用海類型的建設項目。
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以下簡稱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填海項目竣工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權人實際填海界址和面積、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落實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項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組織單位。
第四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審批部門批准的海域使用權批覆檔案;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 海籍調查規程、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技術標準、規範等。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申請;
(二)填海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報告;
(三)填海工程竣工圖;
(四)海域使用權證書及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的複印件;
(五)與相關利益者的解決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第六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通知海域使用權人開展驗收測量工作,編制驗收測量報告。
海域使用權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驗收測量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驗收調查工作應當自收到開展驗收測量工作通知(自行編制驗收測量報告)或簽訂委託協定之日起20日內完成。驗收測量報告編制要求另行規定。
承擔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技術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驗收測量工作。
第七條 驗收測量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後實際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標和高程) 、填海面積測量情況;
(二)實際填海與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積對比分析;
(三)繪製相關圖件;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的技術單位進行驗收測量時,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派員監督、見證。
第九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組織項目所在省(區、市)及市(縣)海洋、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與填海項目無利害關係的測量專家成立驗收組,對填海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聽取海域使用權人、施工單位、驗收測量報告編制單位等的報告,提出驗收意見。
第十條 驗收組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審議驗收測量報告;
(二)檢查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
(三)對竣工驗收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意見;
(四)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簽署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變批准範圍或超出面積實施填海的;
(二)沒有落實海域使用批覆檔案要求的。
第十二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意見書籤署之日起1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組織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海域使用權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海域使用權人沒有整改或整改後仍存在問題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結束後30日內,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及有關材料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五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和編制驗收測量報告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不真實結論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接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項目,其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歷史版本 國海發[2007]1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填海造地項目和含有填海用海類型的建設項目。
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以下簡稱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填海項目竣工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權人實際填海界址和面積、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落實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項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組織單位。
第四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l、審批部門批准的海域使用權批覆檔案;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3、海籍調查規程、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技術標準、規範等。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申請
(二)施工過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報告;
(三)填海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報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圖;
(五)海域使用權證書及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的複印件;
(六)與相關利益者的解決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第六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通知海域使用權人開展驗收測量工作。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委託竣工驗收組織單位認可的、具有海洋測繪或海籍測量資質的技術單位開展驗收測量工作,並編制驗收測量報告。驗收調查工作應當自簽訂委託協定之日起20日內完成。
承擔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技術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驗收測量工作。
第七條
驗收測量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後實際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標和高程) 、填海面積測量情況;
(二)實際填海與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積對比分析;
(三)繪製相關圖件;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的技術單位進行驗收測量時,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派員監督、見證。
第九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組織項目所在省(區、市)及市(縣)海洋、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與填海項目無利害關係的測量專家成立驗收組,對填海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聽取海域使用權人、施工單位、驗收測量單位等的報告,提出驗收意見。
第十條
驗收組的主要工作任務:
1、審議驗收測量單位提出的驗收測量報告;
2、審查施工過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報告;
3、檢查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
4、對竣工驗收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意見;
5、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簽署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變批准範圍或超出面積實施填海的;
(二)沒有落實海域使用批覆檔案要求的。
第十二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意見書籤署之日起1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組織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海域使用權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海域使用權人沒有整改或整改後仍存在問題的,移交中國海監機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結束後30日內,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及有關材料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五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不真實結論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海洋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項目,其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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