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業務

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技術,搭建起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台,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線起來,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

這些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本質上屬於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不僅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的、槓桿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劇了市場的非理性波動。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契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契約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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