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入分配原則

基金收入分配原則是基金收入分配比例原則。主要規定從投資利潤或基金可分配收益中拿出多大比例給受益人。在大部分場合,基金組織都將當年可分配收益全部分配給受益人; 但有些基金不同。在美國,有關法律規定,基金須把利息、股利收入和資本利得等投資利潤的95%分配給受益人。

日本對封閉式基金按收益來源不同,規定了不同的分配比例,其中,股利和利息收入可全部用於分配; 資本利得 (不計已實現或未實現) 也可用於利潤分配,但分配前必須扣除上期虧損,且不得超過資本額的10%; 而基金投資的有價證券因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利潤,一般是累積到信託期末後連同償還金一併分配給受益人。對開放式基金,日本原則上允許全部利潤用於分配,但只有在累計虧損可由盈餘抵消,並且抵消後盈餘的2%保留為股價變動準備金的條件下,其餘部分利潤才可用於分配。在中國台灣,基金的利息收入可全部用於分配,資本利得已實現的部分也可用於分配,未實現的部分則滾入基金再投資,不可用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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