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單位發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以籌集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為目的,按法定條件和程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出售基金單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單位發行
- 外文名:無
- 發行的分類:初次發行和擴募發行
- 其他:見正文
定義
分類
從發行的階段上來劃分,基金單位的發行分為初次發行和擴募發行兩種。所謂初次發行,是指基金設立時的首次發行。所謂擴募發行,是指基金成立後,為擴大基金的資金增加的發行。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封閉型基金擴募發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乎均水平;(2)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的行為;(3)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基金單位發行的對象的範圍來分,可以將發行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
管理體制
在美國,任何有價證券的發行,非經1933年證券法的豁免,該證券發行均依該證券法規定辦理。美國投資公司法立法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認為,投資公司發行的證券仍須按照1933年證券法規定辦理,其發行不能享有該法的豁免。然而為避免投資公司在發行基金券時,須分別按照兩部法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投資公司法第24條乃規定了簡化的程式,以此來避免辦理重複申請。投資公司在發行證券時,可以利用同一程式辦理兩部法規定的登記,投資公司先依照FORM—8A的程式為登記的通知,而後依照其是否為開放型或封閉型經理公司,或其他類型的投資公司,而依不同的表格辦理登記。美國對基金單位採取註冊制,按照美國投資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基金髮行採取註冊制,通常在基金登記三十天內,證券交易委員會就將投資公司申請的檔案作出批示,發行人按照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意見進行修正,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最後審查通過後,該註冊就立即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
日本有專門的投資信託法,發行基金單位,發起人在簽訂信託契約之前,必須經主管部門——大藏大臣的同意。按照證券投資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核准手續,無須按照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另行辦理有價證券募集的申請。日本在基金髮行上採取核准制,按照日本投資信託法的規定,投資公司申請基金的發行,大藏大臣應在30天內予以核准。日本擬議中的修正案準備取消核准制,採取註冊制。
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77條規定,單位信託的募集,必須由基金經理人及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在香港發行單位信託的,也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英國或香港在發行單位信託方面的認可程式與證券的發行有所不同。
我國在證券發行管理體制上都採取的核准制,基金單位的發行也不例外。《暫行辦法》的第五條規定,基金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發行基金單位的具體核准程式上,究竟如何辦理,《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基金單位屬於有價證券,《暫行辦法》與《證券法》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因此,在《暫行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因此,在基金髮行管理體制上基本上應是與股票發行的管理體制相同。
案例分析
(一)案情摘要
1998年9月,證券公司A、證券公司B與某信託投資公司擬設立某基金對外發行。10月,三個基金髮起人簽定發起協定,並會同某基金管理公司、某商業銀行簽定了基金契約、託管協定。基金契約規定,擬發行10億元存續期限為5年的封閉型基金C。隨後,發起人聘請了註冊會計師對發起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了財務報告,經審計,證券公司A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B實收資本8億元人民幣,信託投資公司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三個發起人近三年連續盈利。之後,發起人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制定了募集方案。同年12月,發起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報告,要求發行基金C,經審查,證監會於1999年2月13日批准發行該基金,但只同意發行8億元基金。接到批准書,發起人立即公告招募說明書,開始發行基金。截至1999年5月13日,發起人共募集基金單位總額2億元人民幣。
1.發起人擬發行的基金是否成立?
1.發起人在法定期限內募集的基金額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的要求,基金髮行失敗。
基金髮行與認購的前提是基金的設立,即由發起人籌備設立基金,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基金才可設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三)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