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由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CJJ60-94《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徵求意見稿討論會,於2007年6月6日-6月10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 主編: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召開時間:2007年6月6日-6月10日
  • 召開地點:湖北省十堰市
編制單位,內容,目錄,

編制單位

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標準研究所、中國水協排水專業委員會等有關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
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參編單位總計23個單位28名代表參加了討論會。

內容

自2005年9月修編工作會議以來,各參編單位積極落實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各自分工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中的內容和運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訂、增補和完善。於2006年7月底基本形成初稿,主編單位於2006年8月3日向參編單位及國內有代表性的污水處理廠共70餘家發出第一次徵求意見稿,2006年年底,進一步整理形成了約13.6萬字的反饋意見稿。2007年3月13日,建設部相關領導專程到主編單位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對《規程》匯總稿進行審核,並針對規程目錄、內容和格式等提出了意見和要求。在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標準研究所的指導下,在中國水協排水專業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結合建設部領導要求,主編單位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會同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標準研究所等各修編人員對《規程》進行反覆修改、壓縮和精練,基本完成了《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後近3.6萬字的徵求意見稿討論稿,提交此次討論會,請與會代表審議。
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標準研究所呂士建所長、中國水協排水專業委員會王嵐秘書長分別就《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工作的重要性、作用及重點作了說明,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並對下一步的編制工作計畫提出了指導性建議。
與會代表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徵求意見討論稿逐章逐條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提出了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會議代表一致認為:
一、由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主持修編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徵求意見稿,其內容基本符合修編的“指導思想”“方法及路線”“大綱及內容”,規程內容較原稿充實,範圍覆蓋了近年來國內新興污水處理工藝及技術參數,特別是增加了“再生水工藝技術”和“污水廠應急預案”等內容,因此,修編後的“規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修編,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中的具體要求,章節規範,層次清楚。
三、各參編單位根據2005年9月份的修編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會議制定的各自分工,積極配合主編單位工作,並指派專人參與,本著對修編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和對污水處理事業高度責任感,積極參與各種工藝技術的調研、匯總和選擇,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為主編單位提供了豐富的基礎資料,對完成初稿的編寫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因此,主編單位向各參編單位表示感謝。
四、與會代表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的內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討論稿其內容和條款應按照運行管理、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及技術指標的相關內容進行排序,以維持原有標準的風格。
2、請修編單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討論稿的內容還要刪繁就簡,突出重點,有相同或相類似的條款可以進行合併,減少篇幅。
3、對於現有的技術參數要再進一步確認,空缺的指標要抓緊補充和完善。
4、《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討論稿中3.1“格柵”章節中應按攔截型和粉碎型兩種編寫。
5、《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在第“3.5生物反應池”章節中,生物處理工藝中一般共性的內容已經表述的很清楚,但有關各工藝特點的內容還有待完善,應補充齊全不同種污水處理工藝技術的特點,以滿足各類工藝技術管理和安全操作的需求,並請相關參編單位儘快提供資料,補充和完善。
6、《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3.4、3.6”章節中應增加豎流沉澱池的內容。
7、《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3.7消毒”章節內容,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規範將內容進行重新編寫、排列和歸納。在內容中突出運行、維護及安全的特點。應避免出現由消毒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說明書所表述的規範及參數。
8、《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第4章節“再生水處理”中,由於膜處理工藝在我國是一新興的技術,普及使用率不高,使用單位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等城市,其它城市接觸較少,這部分內容就不在會議上討論,請主編單位會後組織有關使用單位提出完整內容進行確認。
9、《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第5章污泥處置中,應增加“化學除磷”的內容。
10、《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第5.7“污泥乾化”章節:內容範圍較廣,但重點不突出。如要形成規範和標準還進一步對內容進行修訂,請有關參編單位和主編單位緊密配合,按照標準編寫的規定將內容精簡、確定和完成。
11、《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第5.8“污泥焚燒”章節,由於國內只有上海一家使用“污泥焚燒”技術工藝。因此大部分代表對內容不是太熟悉,無法提出修正意見。據此情況,將現有“污泥焚燒”的內容讓主筆編寫單位與主編單位深入溝通,重新修訂和覆核。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第5.9“供熱系統”根據目前國內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污水處理廠單獨建設鍋爐房的可能性逐步的減少,而採用集中供熱的系統在大面積增加。由於鍋爐本身是一種特殊的專業設備,並且各類鍋爐都有各自行業的管理標準和規範,作為非專業人士不可能完全清楚。因此建議取消該節內容,而改為參照國家有關鍋爐運行標準執行,並在一般規定中做出說明。
13、《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初稿第6.2“生物除臭”章節中,按照除臭處理工藝流程從結構上要重新調整,內容應有所增減。
14、將第8章節原“電氣設備及自控裝置”改為“電氣及自動控制”,相應的“8.1電氣設備”改為“8.1電氣”,“8.2自控設備”改為“自動控制”。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6月10日—6月15日,各參編單位將條款中需要完善補充的內容交給主編單位。主編單位於6月30日完成徵求意見稿並發給各參編單位。同時,各參編單位根據修編條文說明分工編制條文說明。
(2)7月1日—7月15日,各參編單位按徵求意見稿補充條文說明並交給主編單位。
(3)7月16日-8月31日,在“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上向國內有關單位公示徵求意見稿。
(4)9月1日—9月15日,依據各單位反饋意見,進一步整理徵求意見稿並形成送審稿。
(5)9月16日—9月30日,召開專家評審會。
(6)10月1日—10月31日,修改、完善送審稿,形成報批稿。
根據與會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議,朱雁伯副總經理代表主編單位表示:會後一定要全面匯總和收集,認真考慮和抓緊落實。對“初稿”內容、章節等再進行一次全面細緻梳理,對條款文字做完善調整、修飾潤色,把《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修改工作做精、做細,力爭在很短的時間拿出《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的徵求意見討論稿。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修編徵求意見稿討論會在完成了預期的工作內容後圓滿結束。

目錄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 術語定義.2
第1條術語定義.2
1.1術語定義.2
1.2其它.5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6
第2條特許經營權.6
2.1特許經營權.6
2.2特許經營期.6
第3條聲明和條件.7
3.1甲方的聲明.7
3.2乙方的聲明.7
3.3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7
3.4融資完成.8
3.5甲方的權利和義務.8
3.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8
第四章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9
第4條土地使用.9
4.l土地使用權.9
4.2對使用土地的限制.9
第5條設計.9
5.1設計要求.9
5.2審閱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10
5.3施工圖設計.10
5.4甲方的責任.10
第6條建設.10
6.1乙方的主要義務.10
6.2甲方的主要義務.11
6.3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11
6.4項目進度計畫.11
6.5進度報告.13
6.6甲方的監督和檢查.13
6.7不可免除.13
6.8交付圖紙和技術資料.13
6.9對考古、地質及歷史物品的保護.14
第7條竣工.14
7.1項目設施竣工驗收.14
7.2環保驗收.15
7.3開始商業運營.15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15
第8條運營與維護.15
8.1運營和維護的基本原則.15
8.2污水處理範圍.16
8.3甲方的主要責任.16
8.4乙方的主要責任.16
8.5維護保函.17
8.6運行與維護手冊.18
8.7水樣的採集和儲存.18
8.8水量的計量.18
8.9暫停服務.19
8.10環境保護.19
8.11未履行維護的處理.19
8.12甲方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現場.20
第9條污水處理費.20
9.1污水處理費.20
9.2污水處理費單價調整.20
9.3污水處理費的支付.20
9.4污水進水水質超標.21
9.5更改出水排放標準.21
9.6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21
9.7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21
第六章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22
第10條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22
10.1移交委員會.22
10.2移交範圍.22
10.3最後恢復性大修和性能測試.23
10.4備品備件.23
10.5保證期.24
10.6承包商保證的轉讓.24
10.7移交效力.24
10.8維護保函的解除.24
10.9風險轉移.24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25
第11條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權利和義務.25
11.1不可抗力.25
11.2保密.26
11.3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26
第12條甲方的一般義務.27
12.1不干預.27
12.2不當提取保證金.27
第13條乙方的一般義務.27
13.1股權轉讓的限制.27
13.2遵守適用法律.28
13.3勞動安全標準.28
13.4項目檔案的協調.28
13.5稅金、關稅及收費.28
13.6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28
13.7智慧財產權的賠償處理.29
第14條保險.29
第八章違約賠償.29
第15條違約賠償.29
15.1賠償.29
15.2減輕損失的措施.29
15.3部分由於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30
15.4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30
第九章終止、變更和轉讓.30
第16條終止.30
16.1甲方的終止.30
16.2乙方的終止.31
16.3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31
16.4終止的一般後果.31
16.5終止後的補償.32
16.6終止後的移交.33
第17條變更和轉讓.33
17.1甲方的變更.33
17.2乙方的轉讓.33
第十章解釋和爭議的解決.34
第18條解釋規則.34
18.1修改.34
18.2可分割性.34
第19條爭議的解決.34
19.1雙方友好協商解決.34
19.2仲裁.34
19.3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35
19.4繼續有效.35
第十一章其它.35
第20條其他條款.35
20.1通知.35
20.2不棄權.36
20.3契約文字.36
20.4生效日期.36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污水處理項目進水水質設計標準
附屬檔案2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質量標準
附屬檔案3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特許範圍(或區域圖示)
附屬檔案4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屬檔案5特許經營授予方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附屬檔案6建設、運營和維護方案
附屬檔案7乙方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屬檔案8保險
附屬檔案9所需的項目和企業相關檔案
附屬檔案10履約保函格式
附屬檔案11運營和維護保函格式
附屬檔案12終止補償金額
附屬檔案13污水處理項目污泥處理與安全處置協定
附屬檔案14項目融資方案
附屬檔案16乙方的財務報表
附屬檔案17出水不符合標準違約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